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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紐時﹕美情報法庭創秘密法律 擴監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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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8 11:23:0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報專訊】美國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揭發的華府監控醜聞,令黑箱作業的「境外情報監督法庭」(FISC)受到外界關注,《紐約時報》披露,FISC透過10多機密裁決,創造了一套秘密法律,授權美國國安局(NSA)蒐集龐大資訊,不僅用以追蹤嫌疑恐怖分子,更可追查懷疑涉及核技術、間諜或網絡攻擊的人士。


權力堪比最高法院

報道引述熟悉FISC裁決的現任或前任官員消息稱,由11名成員組成的FISC原本只是審批監聽等搜查令,但近年權力卻不斷擴大,在幾乎不受公眾監管下,常評估涉及憲法的重大問題,建立重要的法庭先例,權力堪比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其裁決足以影響未來情報機構的運作模式,卻不像最高法院般要向公眾交代,也毋須聽取政府以外的意見。


斯諾登上月披露FISC暗中授權NSA蒐集美國電訊巨擘Verizon的商務客戶電話紀錄,反映FISC權力極大。一名前情報官員稱:「我們見到這法庭創造愈來愈多法例。」FISC其中一個重要裁決,就是將「特殊需要」(special needs)的法律原則擴大,為憲法第四修正案保障「公民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查封」的規定打開缺口。


擴「特殊需要」定義便監控

「特殊需要」的原則最初在1989年由最高法院確立,原本用於為鐵路工人驗毒,保護公眾安全。但FISC把其應用概念擴大,裁定NSA蒐集通訊數據以追蹤嫌疑恐怖分子的做法,沒有抵觸第四修正案,尤其是當局只是蒐集嫌疑分子撥打的電話號碼、通話時間,沒有直接監聽內容。


只要在國安條例下理由充分,情報機構可順理成章截取通訊內容。《紐時》稱,情報官員近期獲准截取由美國境內發出的一個電郵附件,理由是當局憂慮當中涉及伊朗核計劃的設計圖。以往截取美國境內通訊必須法院授權,但現在根據2008年條一鮮為人知的條例,「外國情報」的定義擴大至涵蓋「大殺傷力武器」,截取相關通訊變得合情合理,情報機構更可藉機蒐集懷疑與間諜、網絡襲擊相關的通訊。


大部分監控通訊的授權,都由FISC其中一名法官簽發,去年就簽了近1800個。儘管美國設有復審法院(Court of Review)處理上訴,但針對FISC裁決的上訴,據知只發生過幾次,而且從沒提交最高法院處理。


美國情報機關在FISC幫助下把監控魔爪伸向全球,引起德國總理默克爾等歐洲領袖不滿,要脅叫停歐美貿易談判。不過,最新一項《明鏡》報道引述斯諾登指出,NSA實際上「與德國人同睡一牀」,與德國情報部門BND關係密切,聯手侵犯全球私隱。


斯諾登: 德美緊密交換情報

《明鏡》刊登斯諾登未曝光身分前接受獨立製片人普瓦特拉斯(Laura Poitras)及美國電子加密專家阿佩爾鮑姆(Jacob Appelbaum)的訪問。在這個透過加密電郵進行的訪問中,斯諾登指控NSA旗下的「外交事務理事會」直接與包括BND在內的多個西方國家情報部門合作。其中,NSA和BND的合作遠比以往所知深入得多,例如NSA會為BND提供「分析工具」,助其監察傳經德國的外國數據串流,而BND的主要監控目標是來自中東危機地區的數據。

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708/-13-3011572/1.html

三權分立下,法例不是要經過立法機構審批才能通過?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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