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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聞] 網謠轉發500次 誹謗罪成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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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0 12:26: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報專訊】當局最近高調打擊網絡傳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昨天公布對於網絡誹謗等問題的司法解釋指出,若同一誹謗信息在網上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500次以上,即屬於造謠「情節嚴重」。若引發群體性事件等後果,則按照「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最高可判囚3年。


被瀏覽5000次亦可被告

司法解釋說,捏造並散布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者散布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即屬「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若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以上,或被轉發500以上,或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或兩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再次誹謗的,均屬「情節嚴重」,但須受害人起訴才受理。若誹謗信息造成群體事件、公共秩序混亂、民族宗教衝突、損害國家形象並危害國家利益等情况,則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由檢察機關提出公訴。不過,如果行為人不知是虛假事實而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根據內地《刑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者最高可判3年監禁、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收錢刪帖收5萬元可囚5年

此外,司法解釋也涉及收錢刪帖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如果個人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公司所得15萬元以上,則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可判最高5年監禁或者拘役,並處罰款。若明知是虛假信息,透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也以非法經營罪處理。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望原教授認為,這一解釋的特點是,誹謗罪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罪名成立,一般的誹謗行為只能作為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處理。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焦洪昌則稱,法律應盡量避免傷及表達自由,「對於造謠者,法律應該予以打擊。但公眾對一件引起社會關注的事情的猜測往往難以避免,有時也不能保證信息完全正確」。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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