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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 谷歌:Gmail用戶隱私無法律意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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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3 08:48: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谷歌:Gmail用戶隱私無法律意義的保護.jpg


你Gmail郵箱裏有怕被別人知道的小秘密嗎?如果谷歌偷窺了這些秘密,是違法行為嗎?谷歌最近的一起官司裏的細節似乎顯示,原來我們想錯了。

2013年7月,谷歌受到一次集體訴訟稱其侵犯用戶隱私。為此,谷歌律師援引一份1979年的法院裁定,表示將信息通過第三方供應商傳播的用戶不應再要求對自己隱私進行保護。即,谷歌認為4億谷歌Gmail用戶的隱私沒有法律意義上的保護。
谷歌部分法院簡報如下:

就好像是某人將信件發送給同事,如果同事的助理打開郵件,他不會感到奇怪。那些今日使用網頁版電子郵件的人也是這樣,如果自己的郵件在傳送過程中被接受者的服務供應商打開,他也不應感到奇怪。

實際上,“用戶是自願將這些信息交給第三方,他們不應指望這些隱私還會受到法律上的保護。”(轉自史密斯訴馬里蘭州案,1979年)

另外,法院還表示當用戶通過中間商提供的服務進行溝通時(在史密斯案件中打電話的服務是由電話公司提供的),用戶須同意溝通的內容會透漏給中間商。

例如,法院解釋,在使用電話過程中,即表明用戶”自願地”將自己的信息透漏給電話公司,而這些信息也會在打電話過程中自然而然地被設備記錄下來。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年1月,美國最高法院法官Sonia Sotomayer持和谷歌律師相同的觀點,但她也表示在電話上或是網絡上的商業交易不會自動被剝奪《第四修正案》中受保護的權利。

“谷歌終於承認他們並不尊重隱私,”Consumer Watchdog隱私項目總監John M. Simpson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用戶應該從他們說的話來評判他們。如果你介意電子郵件中隱私泄露,不要使用Gmail。”

這段冗長的簡報還顯示谷歌會使用一自動運行系統對郵件進行篩選,其目的是為了提供垃圾郵件過濾器、相關廣告以及其他Gmail服務。但控訴方認為這種自動篩選功能實際上是谷歌試圖掌握郵件作者的真實想法並為谷歌秘密使用。

谷歌反駁道,Gmail的服務條款和隱私保護政策已經表明谷歌會對郵件進行自動掃描。用戶同意使用這些服務表明已經默許這些條款和政策。

谷歌此次對隱私保護持如此態度並不在意料之外。谷歌執行董事施密特曾在2009年接受CNBC采訪時表示,全公司都受到《愛國者法案》聯邦條款的約束。

“如果你有一些信息不想被別人知道,或許你就不應該選擇使用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施密特表示。“但如果你真的需要保護隱私,事實上是搜索引擎,包裹谷歌在內是會在一定程度上保存這些信息。在美國境內,我們受到《愛國者法案》的約束,將這些信息透漏給美國官方並不是沒有可能。”

騰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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