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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查許揭涉貪 證人頓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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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8-14 21:33: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許仕仁涉貪案,廉署女高級調查主任羅貝雯昨在庭上首度披露許仕仁的版本。羅指廉署於○九年底是以「證人身分」邀請許到廉署總部,以了解他身為積金局行政總監未有申報入住禮頓山,以及與新地訂立顧問合約詳情。一一年十一月許變為「疑犯身分」遭廉署警誡問話。一二年三月廉署正式拘捕許,令許由「證人變為被告」。

廉署女高級調查主任羅貝雯指許仕仁以證人身分向廉署解釋,他於○三年打算成立顧問公司,當時有很多公司主動向他招手,包括新地。○三年初郭氏三兄弟與他洽談顧問合約,雙方商議九個月都未落實合約條款,許便轉移和其他客戶接觸,更一度考慮接受某上市公司提供的CEO職位。

羅指許向廉署強調其顧問合約絕不包括向政府游說工作。當年新地曾要求許就柏麗灣渡輪事件代表新地與政府交涉,但他拒絕,只肯代表洽商馬灣土地重新發展事宜,許稱曾就紅灣半島向新地提供意見。羅供稱廉署早於○八年尾展開調查。○九年三月她加入調查,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許應要求到廉署總部,以「證人身分」被召見。

許於證人供詞透露,○二年底向積金局請辭,打算成立個人顧問公司。郭氏三兄弟○三年初和他接洽,不知何解郭炳湘後期退出。郭氏兄弟提供的「顧問合約套餐」指會向他提供免費住宿及辦公室,當時郭炳江或郭炳聯亦向他口頭承諾。許向新地提供時事及政治等意見。

許指雙方洽談逾九個月未有結果,甚至他偕妻於○三年三月遷入禮頓山相連單位,仍未訂立顧問合約。他和新地均同意合約條款傾妥前,禮頓山租金暫時擱置。因他不確定與新地能否成功簽約,他開始轉移與其他客戶交涉,甚至曾考慮會否接受某上市公司誠聘他為行政總裁。

許稱至○三年九月,他和新地顧問合約商議至最後階段,他要求出任新地旗下九巴公司及香港商用航空中心非執行董事,每年顧問費四百五十萬,新地提供免費辦公室及住宿。當時他和郭氏兄弟達成「口頭協議」,他以名下德福企業有限公司於○四年四月一日與新鴻基地產代理簽立顧問合約,為期兩年。合約沒列明新地提供免費宿舍,亦沒明確指出他向新地或郭氏家族私人公司提供顧問服務。

許解釋因他於○五年六月三十日上任政務司長,故他履行顧問服務十三個月後,通知郭炳聯或郭炳江須終止合約。當時二人對他工作表現十分滿意,「主動」提出支付合約餘下十一個月顧問費四百一十二萬五千元給他。至於○四年五月至○五年七月國金一期顧問公司辦公室租金,差餉及管理費亦由新地負責,約為八十九萬多元。

但據控方開案陳詞指,郭炳聯曾就事件去信刑事檢控專員,解釋是許向新地「主動」索取餘下未履行十一個月的顧問服務費,郭炳聯指以免給人以為新地孤寒及刻薄,並基於許超卓表現,同意給他「特別花紅」。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九八──二○一三。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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