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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例裁違基本法 港府上訴【明報專訊】影響到全港12.5萬居港滿7年外傭能否申請居港權的重要司法覆核官司,政府先輸一仗。高等法院昨裁定,《入境條例》指外傭不得被視為「通常居住」香港的條文是違反《基本法》,即外傭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保安局長李少光表示會提出上訴,並要求法院暫援執行判決。
「四大條件」難限制申請居權由於入境條例的「通常居住」門檻被攻破,若政府最後上訴未能扭轉乾坤,港府只能靠入境處長根據入境條例附表一所列出的「四大條件」,即﹕
1. 是否在港有慣常住所;
2. 家庭主要成員是否在港;
3. 是否有合理收入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
4. 是否已依法繳稅以限制居港7年的外傭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根據入境處數字,去年8000宗外籍人士申請居港權個案,能通過四大條件的個案高達九成。
無「通常居住」門檻 九成成功行政長官曾蔭權對裁決感失望,保安局長李少光說尊重法院判決但感失望,重申政府確信入境條例符合基本法,暫毋須更改現行輸入外傭安排。他稱,政府會即時申請上訴及要求加快程序,並會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判決,讓政府在有上訴判決前毋須處理外傭的居港權申請,而入境處會即時暫停處理及批核外傭的居港權申請。他沒有正面回應會否考慮提呈人大釋法以解決爭議,至於可否修改基本法,他指很困難及複雜。
申請人律師:交人大釋法不負責任來港逾22年的司法覆核申請人Evangeline B. Vallejos,昨以上班為由未有到庭,獲悉裁決後,她透過律師表示感謝上帝和所有幫助她的人。其代表律師帝理邁認為,裁決肯定法治及普通法原則,又指香港作為世界級城市,應為申請人對港所作貢獻感到高興。被問及估計政府會否將本案交人大釋法,帝理邁指案件應由本港法庭處理,「即使想一想把案件交由人大釋法,已是不負責任」。
對於政府會否提請釋法,政府消息人士稱,曾考慮不同方案以應付不同情景,又坦言修改基本法或入境條例都存在有困難,亦懷疑效用。
普通法原則 參考1990年前文件法官林文瀚在判辭中引述入境處數字,截至去年底,本港逾28萬家庭僱工中,有約四成即11.7萬人已連續在港工作超過7年,今年5月人數更增至12.5萬人。林官在判辭中承認,人大常委的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但據終審法院案例,原訟庭判案時須按照普通法原則,故他只會參考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前的歷史文件釐定立法原意。
案件的核心問題是,外傭留港期間是否能視為基本法第24條中「通常居住」的定義,根據終審法院之前的案例,「通常居住」應了解為「以安頓作為目的而自願留下」,只要外傭自願留港工作,已滿足「通常居港」定義,而政府根據入境條例,只可限制外籍人士留港年期,不可以剝奪基本法第24條賦予已連續通常居港7年人士的居留權,故裁定入境條例指外傭「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港」屬違憲。
有權決定入境限制 「不涉歧視」不過,林文瀚認為入境條例對外傭所施的限制不涉及歧視,因主權國有權決定哪些外籍人士可擁有居留權。至於本案裁決將如何執行,會於下月26日聽取雙方陳辭後再作決定。另外,兩對菲籍外傭夫婦及母子就居港權申請司法覆核的案件,案情與此案略有不同,分別於下月18日及26日審理。
【案件編號︰HCAL124/10】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51334/1.html
莊豐源案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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