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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鑾雄 羅傑承難再匿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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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30 21:29: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香港和澳門移交逃犯協議有新進展,澳門保安司司長黃少澤透露,雙方已達成基本移交逃犯的共識,新簽訂的協議將適用於所有案件,包括案件在之前所發生。在澳門巨貪案中,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及商人羅傑承,用二千萬元賄賂運輸工務司前司長歐文龍,以換取樓盤「御海‧南灣」五幅土地獲批,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判囚五年三個月,澳門終審法院早前駁回劉鑾雄上訴,意味在移交逃犯協議簽訂後,該案相關被告或要到澳門服刑。

港澳現仍未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但澳門行政會已討論相關法案,並提交立法會排期審議。法案主要規範澳門與其他地區的司法協助內部程序,包括移交逃犯。黃少澤接受電視台訪問時稱,「港澳雙方就協議大方向已達成共識,現時需要處理有些程序,以確保香港可通過到,澳門也可通過到,但何時簽訂仍不知道。」

黃少澤:對所有個案都適用

由於現時港澳沒有引渡協議,只要劉鑾雄及羅傑承不入境澳門,便不用服刑,事件引起社會關注。黃少澤說不評論個別案件,但他指出,新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對所有個案都生效,即是不論追溯期,總之簽訂後對所有個案都適用。記者問他:「即是假設今年簽訂,三年前發生的案件都適用?」他說:「可以。」

大劉「非常上訴」遭終院駁回

港澳於○五年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就被判刑人士的定義,是指被扣押在移交一方司法管轄區內監獄、醫院或其他機構服刑的人士,換言之,兩地只能移交正被羈押或服刑的人士。截至去年底,共有五十名在囚人士由澳門返港服刑。

澳門終審法院早前駁回劉鑾雄提出的統一司法見解「非常上訴」,法院判決書的案情披露,劉鑾雄提出一宗○九年宣判,該案亦涉及歐文龍案的另一被告,獲中級法院判清洗黑錢無罪,劉認為與其案件出現同一理據,但判決卻對立,故提出統一司法見解。惟終審法院認為,兩名被告所涉案情不同,兩案根本事實亦不同,故不存在同一法律因理解不同而出現不同判決,故毋須發出統一司法見解,駁回劉的上訴。

根據澳門法律,當同一法律問題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出現兩個互相對立的裁判時,檢察院及被告等均可提「非常上訴」,但有澳門律師稱,「非常上訴」成功個案絕無僅有。

無簽協議 可逃英國逍遙

對於在英國擁有物業的劉鑾雄,若一旦港澳簽訂移交逃犯協議,未知會否「逃」往英國或其他海外地區,避免移交到澳門服刑。澳門立法會議員歐錦新表示,不評論個案,但由於移交逃犯協議屬司法互助,據他所知,澳門政府與其他國家簽訂移交逃犯協議少之又少,而澳門與英國並無簽訂有關協議,換言之,一旦有逃犯移居到英國,並無法移交到澳門,令罪犯逍遙法外。

有澳門律師亦指,澳門政府較少公布與其他國家簽署移交逃犯協議,因此所知不多,只知澳門於回歸前由葡萄牙政府管治時,若對方國家存在死刑,澳門政府絕不會將罪犯移送當地。去年十一月到澳門移交歐文龍三億五千萬元資產的英國駐港澳總領事吳若蘭當時曾表示,希望未來與中、港、澳合作,加強遏止貪污活動,並期望在拘捕罪犯及移交逃犯等有更緊密合作。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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