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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飛行通信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要求〕
(一)至少年滿18周歲,最大不得超過60周歲;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大專畢業,或局方根據申請人知識、經歷和技術認可的等效水平;
(四)能讀、說和聽懂漢語普通話,無影響雙向無線電對話的口音和口吃;
(五)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
(六)按批準的訓練課程大綱完成了執照上所申請機型的地面訓練課程和飛行訓練課程;
(七)符合本章知識要求、經歷要求和技能要求等條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知識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下列內容的筆試:
1.民航有關規章和適用於飛行通信員職務的規定;
2.無線電概論;
3.莫爾斯電碼通信,如無此能力,將在其飛行通信員執照上簽註相應的限制;
4.飛行中的正常和緊急通信程序和有關簡縮語;
5.航路所用的通信導航設備,包括機場各類燈光設備、指揮電台、無線電測向測距設備、監控設備以及無線電指點標等;
6.實用航空氣象學及氣象報告通常的收集方法和傳播體系;
7.航空知識;
8.航圖和通信導航資料;
9.國際民航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的飛行規則、空中交通規則和通信規則,能閱讀與飛行有關
的英文資料並能用英語進行工作對話和無線電對話,否則在其飛行通信員執照上將簽註適當的限制。
(二)申請人還必須通過申請或增加機型的下列相應內容的筆試:
1.機載通訊設備的功能、使用程序、可用性檢查、故障判斷和處置程序;
2.機載導航設備的種類和一般使用程序;
3.飛機和發動機的一般知識和飛行主要數據;
4.應急設備和應急程序;
5.飛行安全措施。
(三)考試情況將通知申請人。考試通過的成績在考試後24個月內是申請人符合本條要求的證明。
第三十五條 〔經歷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是經局方批準的飛行通信員課程的畢業生,否則他必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能在跨指揮區的航線飛行中按規定程序進行無線電對話、抄收空中交通管制的指示和放
行許可、抄收氣象通播、以及進行駕駛艙和地面的內話通信;
2.正確無誤地閱讀天氣報告和預報、航行公告、以及有關資料;
3.在其所申請的機型上使用機載通信導航設備和應急設備,並對通信設備進行可用性檢查、故障判斷和處置;
4.熟悉緊急通信程序和所申請機型的飛行安全措施。
(二)作為飛行通信員已完成航線飛行至少2小時,其中至少有50小時的夜間飛行,並且至少有50小時必須是在申請的同一機型上進行的。對已經歷航線飛行5小時(其中至少有1小時夜間飛行)的駕駛員和領航員,可承認其具有不超過1小時本款所要求的經歷,但這樣認可的經歷總共不超過150小時。
(三)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如執行國際航線任務,必須是在飛行通信教員監視下已在國際航線上完成飛行通信工作至少1小時。
(四)上述經歷必須由飛行經歷記錄本、武裝部隊的記錄、或由持合格證的飛行通信教員簽署的文件來證明。這些經歷證明必須附在申請書後。
第三十六條 〔技能要求〕
(一)飛行通信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通過航線飛行實踐考試,以證明他能在飛行通信教員監視下,單獨完成飛行通信員的職責。
(二)申請人在參加本條所述的考試之前,必須通過本章第三十四條所要求的筆試。
(三)有關本條所述考試的項目和要求在本規則附件三中規定。
第三十七條 〔飛行通信員課程〕
要求批準其飛行通信員課程的申請人,必須向局方提交請求批準的文件,同時必須提交三份課程大綱、設施與設備的說明、以及教員及其資格的清單。該課程的最低要求在本規則附件三中規定。
第三十八條 〔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
(一)持合格證的飛行通信學員才能在飛行通信教員監視下進行訓練飛行。
(二)飛行通信學員合格證的申請人必須:
1.具備本章第三十三條(一)至(五)中所規定的條件;
2.符合本章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在申請機型上完成了經批準的飛行通信員地面訓練課程,並通過了局方對該課程進行的筆試。
第三十九條 〔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持有效執照飛行至少4小時的飛行通信員,通過局方對其知識、技能以及下述教學能力進行的筆試和飛行考試,可申請該型航空器的飛行通信教員合格證:
(一)制定授課計劃;
(二)課堂教學技巧;
(三)對學員飛行前講解和飛行後講評;
(四)有效分析和糾正學員在飛行中常見的偏差並進行示範;
(五)評價學員飛行完成情況;
(六)教員職責和出具證明的程序。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涉及酒精或藥物等的違法行為〕
任何人在其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後的8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大於0.04%,或受到任何不利於安全的藥物影響損及工作能力者,都不得擔任航空器的機組成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對拒絕酒精、藥物檢驗或提供結果者的處罰〕
拒絕局方的要求,不接受測定酒精、藥物檢驗或不提供檢驗結果的,視為已受到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不符合規定標準,局方可以:
(一)對申請人從該拒絕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其所提出的有關任何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申請;
(二)對持照(證)人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給予警告、吊扣或吊銷其所持有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筆試中作弊或其他不允許的行為〕
任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該次考試無效,並在該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期間內,不接受其任何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申請;通過該次考核取得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也相應無效,當事人應當交回其所持有的相應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持有上述證照從事飛行的,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給予處罰:
(一)復制或故意取走筆試試卷;
(二)將該試卷的任何部分或復制件交給別人或從別人處接受;
(三)在考場上幫助任何人,或接受任何人的幫助;
(四)代替別人參加該考試的任何部分;
(五)在考試進行期間利用任何材料或輔助物品;
(六)故意引起、助長或參與本款所禁止的任何行為。
第四十三條 〔偽造、復制或篡改申請書、執照、合格證、認可證書、飛行經歷記錄本、報告或記錄〕
任何人有下列行為或導致下列行為之一,並利用其執照、合格證和等級從事飛行的,將被視為無證飛行,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申請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或補發這些證件的申請書上作出任何帶有欺騙性或故意作假的說明;
(二)在要求予以保存、填寫或使用的飛行經歷記錄本,記錄或報告中填寫任何帶有欺騙性或故意作假的內容,以證明其滿足任何本規則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條件;
(三)為達到欺騙目的,對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所進行的任何方式的復制;
(四)對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合格證或等級作出任何篡改。
第四十四條 〔對其他違章行為的處罰〕
持照(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吊扣執照、合格證或等級1-6個月,直至吊銷其所持執照、合格證或等級的處罰:
(一)違反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無必需的執照、合格證、等級和授權飛行。
(二)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繼續擔任機組成員。
(三)違反本規則第二十五、三十二、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合格證權限外的教學或出具證明授予訓練不合格的人員單飛。
(四)違反本規則其他條款的任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受到刑事處罰後執照、合格證的處理〕
取得執照、合格證後,持照(證)人受到刑事處罰,不再符合本規則關於道德品質的要求的,不得再行使其執照、合格證的權利,並應交回所持執照、合格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廢止的執照和等級及其更換〕
(一)根據(85)民航局字第350號《關於頒發民用航空器飛行人員執照暫行規定》頒發的下列執照和等級自1997年12月31日廢止:
1.飛行機械員執照及等級;
2.飛行領航員執照及等級;
3.飛行無線電通信員執照及等級。
(二)本條(一)所列執照和等級的持有人,已通過了年度考核並符合本規則規定標準者,自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的期限內,可將原執照和等級更換成相應的執照和等級。
(三)持有已廢止執照帶教員等級者,其教員等級必須重新申請,按本規則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後,方能頒發教員合格證。
第四十八條 〔廢止的文件〕
(85)民航局字第350號《關於頒發民用航空器飛行人員執照暫行規定》及其有關文件予以廢止。
附件一 領航員訓練課程和考試要求
一、領航員訓練課程要求
(一)地面課程大綱
下列科目及其授課時數是領航員地面訓練課程的最低要求。如果在地面訓練教學計劃中增加諸如國際法、飛行衛生學和其他未作要求的附加科目,分配給這些附加科目的學時不得列入最低授課時數內。
科 目 授課時數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10
氣象學⋯⋯⋯⋯⋯⋯⋯⋯⋯⋯⋯⋯⋯ 60
包括:氣象原理基礎。
溫度
壓力
風
大氣溫度
穩定性
雲
危險天氣
氣團
鋒面天氣
霧
雷暴
結冰科
對流層
激流
世界天氣和氣候
天氣圖和天氣報告
預報
國際莫爾斯電碼:
以每分鐘8個字的速度抄收字碼與數碼組的能力。
導航儀表(除無線電和雷達外)⋯⋯ 20
包括:
羅盤
氣壓高度表
空速表
偏流計
方位儀
儀表的標定和校準
航圖和地標領航⋯⋯⋯⋯⋯⋯⋯⋯⋯ 25
包括:
航圖投影法
航圖符號
地標領航的原理
推測領航⋯⋯⋯⋯⋯⋯⋯⋯⋯⋯⋯⋯ 35
包括:
空中作圖
地面作圖
預計到達時間計算
矢量分析
計算器使用
搜索
絕對高度表及其應用⋯⋯⋯⋯⋯⋯⋯ 15
包括:
構造原理
操作說明
用單一偏流修正法的飛行計劃
無線電和遠程導航設備⋯⋯⋯⋯⋯⋯ 55
包括:
無線電發送和接收原理
用於導航的無線電設備
政府出版物
機載測向設備
無線電方位角誤差
象限修正
標繪無線電方位角
用於測向的國際民航組織的Q代碼
天文領航⋯⋯⋯⋯⋯⋯⋯⋯⋯⋯⋯⋯ 1
包括:
太陽系
天體星球
天文三角形
位置線理論
航空天文年歷的使用
時間及其應用
領航計算表
預先計算
天文位置線法
星體識別
天文觀測修正
飛行計劃和巡航控制⋯⋯⋯⋯⋯⋯⋯ 25
包括:
飛行計劃
巡航控制方法
燃油消耗量圖
飛行進展圖
航線臨界點(不返航點)
等時點
遠程飛行問題⋯⋯⋯⋯⋯⋯⋯⋯⋯⋯ 15
總時數(不包括結業考試)⋯⋯⋯⋯⋯ 360
(二)飛行課程大綱
1.監視下的飛行訓練應不少於150小時,其中夜間飛行至少有50小時,使用天文領航的飛行時間至少為125小時。
2.必須飛行訓練中,最多不超過50小時可在認可的各型模擬領航員訓練設備上進行。
3.每次飛行持續時間應至少4小時,最好進行一些遠程訓練。在一次飛行中可訓練的學生
數量不受限制,但必須為學生提供天文領航的設備。
4.訓練必須包括推測領航、地標領航、無線電領航、天文領航及絕對高度表的使用。
(三)訓練要求
1.必須至少有一名地面教員持有有效的領航教員合格證,並用於協調地面訓練各科目的教
學。
2.飛行訓練教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領航教員合格證。
3.必須根據經批準的課程大綱進行教學,並保持每個學員的精確記錄,其內容包括按年月
順序記錄的各科目教學進度、授課或飛行時數、考試成績,據以作為學員申請執照考試的證
明。
4.每個學員必須在課程完成後90天內申請考試。
5.經批準課程的實施情況將由局方授權的代表以其認為必要的頻繁程度進行檢查,以保證
此種教學保持要求的標準。
二、領航員的考試要求
(一)技能的演示
申請人必需通過規定科目的實踐考試。這些考試由監察員或委任代表進行。
(二)考試
實踐考試由地面考試和飛行考試組成,考試項目列於考試核查單上。申請人必須圓滿地完成每個項目,才能獲得通過的成績。地面考試的第5項可以口試完成,飛行考試的第19、20、
25、26、27項,當由於缺乏地面設施或領航設備而必需進行口試時,可用口試完成。在這些情況下,必須在考試核查單的“備註”欄內註明此種影響。
(三)考試程序
1.供飛行考試的航空器上必須裝有能夠完成領航員考試項目所必需的領航設備。
2.飛行考試可用一次以上的飛行完成,並可使用任一種飛行航線。只要可行,飛行考試應
大部分在水面上空實施,並且不考慮無線電位置航段或方位線。如果考試大部分在陸地上空
實施,則應使用一種很少或沒有地形和航行資料的航圖。總飛行時間中應包含一個至少4
小時的航段。每次只能考試一名申請人,在考試期間,申請人不得完成領航員之外的職責。
3.當使用航空承運人所屬的航空器實施考試時,領航程序應遵守航空運行的規定。在飛行
的常規領航期間不做的飛行考試項目,可以在飛行後或在飛行中申請人表示可用於那些項目
考試的時間內以口試完成。由於飛行中的天氣條件、天氣預報的可靠性、航空器的穩定性會
對申請人的操作產生相當大的影響,因此監察員或委任代表在評價考試中必須運用良好的判
斷力。
(四)地面考試
對於地面考試,按考試核查單上項目編號的順序,要求申請人:
1.不用恒星識別器,至少識別6個導航恒星和在考試當時所有可用於導航的行星,並說明
識別方法。
2.利用恒星識別器或星空圖再增加識別2個恒星,並說明識別程序。
3.對一個正在迅速升起或下落的天體,預先計算出約20分鐘時間的時間-高度曲線,然
後作10次單獨觀測。每次觀測的時間間隔應不少於一分鐘。將每次觀測結果標在曲線圖上以
顯示精度。所有觀測結果在經校準後必須落在離時間-高度曲線8弧分範圍內,平均誤差必
須不超過5弧分。
4.作一次3星定位和太陽的3位置線定位。測定的定位點或位置線平均值必須落在觀測者
實際位置的10公里範圍內。
5.演示或說明充液型磁羅盤的校準和羅差補償。
(五)飛行考試
飛行考試應按考試核查單上項目編號的順序,要求申請人:
1.演示其識別天氣符號和閱讀地面天氣圖與高空天氣圖的能力,重點放在了解風資料上。
2.根據預報風或高空天氣圖壓力數據和運營人資料,制定一個經過幾個區域的飛行計劃。
3.根據運營資料,計算飛行中每個區域(包括備降)的預計燃油消耗量。
4.計算所有發動機工作時的航線臨界點(最大返航點)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等時點。作為運行資料的一部分的圖解法可用於這些計算。
5.根據運營資料制作巡航控制圖(燃油消耗與已飛距離圖表)。
6.將實際消耗燃油填人巡航控制圖,說明實際曲線與預定曲線的差別。
7.檢查機上所有導航設備是否齊全及其工作狀態。通常應用檢查單。這種檢查應包括用報時信號對時。檢查期間的任何不完全,將使該項成績定為不合格。
8.指出應急設備的位置,如距離最近的滅火瓶,救生衣,救生筏,應急出口,斧子,急救箱等。
9.背誦考試所用該型航空器應急情況下領航員的職責和站位。
10.演示感應式磁羅盤或感應式陀螺磁羅盤(當裝備時)的正確使用,重點放在鎖定方法和電門、自動保險電門、保險絲的位置上。如果這些羅盤不是航空器設備的一部分,則可進行口試。
11.調整和改變航向時必須精確,並使用良好的判斷力。錯誤地使用磁差、羅差或偏流修正值,或不正確地測定航跡,將給予不合格的成績。
12.演示或說明用於遠程空中導航的各種投影法航圖的使用特性,包括標繪航線和方位角,
以及測量距離。
13.演示使用分區航圖或世界航圖識別指定地標的能力。
14.使用輕便、準確的計算器計算風、偏流修正值與偏流角、地速、預計到達時間、燃油載量等。
15.在飛行的第二小時之後,每小時至少一次作出預計到達具有明顯特征的檢查點的時間。平均誤差不應大於相關時間間隔的5%,而任一預計到達時間的最大誤差不應大於10%。
16.演示測向設備和無線電設備資料的知識與使用方法。該項目的評分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申請人是否選擇那些對其領航有最大價值的那些無線電設備,他使用設備的方法,包括濾波器的使用,以及閱讀方位角的精度。對於每一個方位角,必須考慮航空器羅航向和羅盤所有誤差修正。
17.仔細調諧無線電台,保證信號的最佳接收並排除干擾信號。接收機應進行檢查,以確定天線和拍頻振蕩器(聲-等幅波)電門是否在正確位置。
18.至少識別三個用國際莫爾斯電碼組成的作唯一識別標誌的無線電台。
19.用人工操作環形天線的方法至少測定一個無線電方位角。監察員或考試員將在申請人測定之後立即用同一電台人工測定方位角,以檢查申請人測定方位角的準確性。
20.表明在評價無線電方位角方面的良好判斷力,解釋為什麽某些方位角的值可疑。
21.在將無線電方位角標在墨卡托投影航圖上之前,正確計算和應用需對無線電方位角所作的修正量,並演示將方位角正確標在墨卡托和蘭伯特正形投影航圖上的能力。
22.在監察員或委任代表指定的某一時刻假設改航到某備降場備降時,計算羅航向、預計到達時間和剩余燃油量。
23.根據飛行高度層上測定的氣壓系統,解釋高度表比較數據。用此數據評價用於制定飛行計劃的預報天氣圖的精度,並將此分析用於飛行領航。
24.闡明用單位置線求最可能位置的方法,並演示如何用同一導航物體的一系列單位置線表明極可能的航跡和地速。並應演示當兩次觀察間的角度或方位變化大於或等於30°時,如何用同一天體或無線電臺的一系列單位置線(天文或無線電)定位。
25.選擇一條飛行期間所用的天文位置線,解釋如何作出一條單位置線,使其經過由監察員或委任代表選定的,給定航向、時間和預計到達時間的一點。
26.在到達巡航高度後和每當羅航向改變15°或以上時,盡快地求出羅差。
27.準備好要在計劃時間發送的POMAR(位置、飛行情況、天氣情況的航空器報告)和其他所需報告,並能及時將航空器位置和進程與飛行計劃比較情況通知機長。
28.保持內容充實、字跡清楚的飛行記錄,以便據此可對飛行進行追溯。
29.注意可能影響航空器偏流或地速的重要天氣變化,如溫度、“D”值、鋒面、顛簸等。
30.作為常規,求兩位置點間的風。
31.在機長規定的條件下,預計下降所需時間和平均地速。
32.儀表判讀和領航計算要精確。產生的錯誤,自己發現糾正後不影響領航的,不影響成績,但如用去過多時間,則要考慮。計算(包括判讀儀表和查表)中的錯誤如未糾正,影響所報告的位置大於40公里,航向大於3°,或任一預計到達時間大於15分鐘,將使該項目成績定為不合格。
33.飛行中要留心可能影響領航的天氣變化或其他情況。申請人不應在即將進入天空多雲或密雲情況之前錯過定位的機會;也不應錯過使用一個定時間歇工作,對領航有很大價值的無線電台測定方位。
34.在根據時間和精度使用各種領航方法上表現出方法選擇與使用順序的合理性。並能用一種方法測定的位置來檢查用另一種方法測定的位置。
35.使用合理的次序完成領航員的各種職責,並按計劃安排工作。不應由於其他次要工作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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