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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電網] 世界主要國家電力市場改革及效果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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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1 20:43: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世界各主要國家電力改革的目標一般都是保證長期可靠的電力供應,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機制,以及實現電價的市場化和提高效率。而在實踐中,世界各國的電力改革沒有一成不變的固定模式,每個國家都結合自身國情和改革目標選擇了不同的改革路徑。

一、美國的電力市場改革

美國改革前各州都由一家廠網合一的電力公司壟斷經營。1992年開始的電力體制改革可分為聯邦電力體制改革和各州電力體制改革。聯邦僅僅負責制定統一的監管法規,作出競爭性的強制要求,各州再遵循市場化原則組建電力市場。聯邦層面改革總的方向是提高市場化程度,鼓勵競爭。州層面的改革最典型的有加州模式與PJM模式。

(1)政策引導:1992年通過的能源政策法案(EPACT)要求電力公司使用自己的輸電線路傳輸其他電力公司交易的電量。1996年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發布888/889號指令,要求擁有輸電設施的公司在以成本定價的基礎上,對所有各方提供沒有歧視的公平進入條件,並鼓勵獨立電網運行機構(ISOS)的形成。1999年FERC出台的2000號法令,要求成立區域輸電機構(RTOS),2001年FERC要求電力公司將所有的輸電資產全部交給RTOS,並構想在全美成立五個大的RTOS。

(2)市場發育:美國電力體制改革前電力市場化程度已經較高。改革後,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實現了發電、輸電、配電業務相分離,發電、輸配電和售電側的不同競爭主體之間的相互競爭。但美國並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電網結構和電力系統,而是各州自由搭建區域電力市場。

(3)效果評價:總體來說,競爭提升了發電側和電網的運行效率,降低了發電供電成本,而長期合同又使得發電商、輸配電商和售電商都能規避部分原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並保證基本用電需求穩定。加州模式由於有缺陷的市場設計與較高且波動的電價造成改革失敗;PJM模式則由於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高效的電網調度和電力生產,改革進行得比較成功。

二、英國的電力市場改革

改革前英國電力工業實行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改革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對中央電力局(CEGB)進行拆分,在發電、輸電、配電和售電四個環節打破垂直一體化的壟斷局面,引入私有化和競爭。第二階段主要建立開放的電力交易市場,先後形成了POOL、NETA和BETTA三種不同的市場運營模式。

(1)政策引導:1988年政府發表《電力市場民營化》白皮書,1989年頒布了新的《電力法》,為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隨後幾年,重組後的各公司股票陸續上市,實現了私有化目標。2001年,以新的電力交易規則NETA代替了POOL,建立雙邊合同市場和平衡機制市場,並采用調整供電和發電關系的縱向整合與調整供電公司之間關系的橫向整合。2004年《能源法》頒布,為建立統一的英國電力交易和輸電制度(BETTA)提供基本法律框架,至今BETTA一直按計劃實施。

(2)市場發育:市場主體發育較為充分,1990年英國中央電力局拆分為國家電網公司、3家發電公司和12個地方配供電公司,同時建立了電力庫。逐步開放大用戶直接選擇供電商,於1998年對100千瓦以下用戶開放,建立自由競爭的電力零售市場,目前零售市場已經對全部用戶開放。

(3)效果評價:英國的電力改革是電力市場化最具代表性意義的改革之一,也是全球第一次采用以市場為基礎的改革模式。改革的目標是私有化和市場化,改革實現了對電力庫的改進,促進了電力市場的良性競爭,降低了電價,提高了效率,將電力交易範圍擴大到了整個英國。

三、法國的電力市場改革

法國電力公司占絕對統治地位,並且有良好的業績,因此法國政府對電力改革一直持消極態度。但是迫於歐盟的壓力,法國電力工業逐步進行了一些改革,制定並實施了《關於電力公共服務事業發展和革新的法律》,但新電力法並沒有改變EDF的市場壟斷地位,擁有80%核電的EDF也不進行相關私有化改革。

(1)政策引導:《新電力法》對公共服務使命及其資金來源有明確的要求,在供電側確立了市場開放時間表以及在需求側確定有選擇權的用戶;設立由不同機構管理的獨立於發電公司的輸電網管理組織;在財務上EDF將發、輸、配電賬目分開。可見,政府並沒有分拆縱向一體化經營的法國電力公司,而是通過法國電力公司內部業務的適當分離和監管部門的合理監管來實現歐盟對市場競爭性的要求。

(2)市場發育:市場主體比較單一,法國電力公司處於絕對壟斷地位,盡管歐盟和《新電力法》要求開放市場,引入競爭,但以EDF在法國電力市場的實力和地位,其他公司是不可能與其競爭的,市場自然選擇的結果只能是進一步強化EDF的壟斷地位,除非拆分EDF。

(3)效果評價:法國政府其實是反對電力行業的私有化和市場化改革的,盡管在歐盟壓力下做了一些革新,但由於不涉及根本,改革成效並不明顯。法國是世界第二核電大國,電力結構中核電比重高達80%,要實現核電的市場化與自由化顯然對核安全不利。而且這種電力結構既有利於廉價電力的穩定供應,又有利於溫室氣體和其他污染氣體的減排,改革必要性不大。

四、日本的電力市場改革

20世紀90年代,日本電價水平普遍高於歐美主要國家,因此日本開始討論如何在電力行業引入競爭來降低價格,改革從零售側放開用戶選擇與供電側引入競爭機制兩方面展開。

(1)政策引導:1995年,首次修訂1964年的《電力事業法》,開始放鬆發電側管制,引入獨立發電商(IIP),開始實施新建電源項目招標機制。1999年二次修訂,在電力零售側引入部分自由化,並對電價制度進行了重新修訂。2000年3月發展成為對大型用電客戶零售自由化,大型用電客戶占全部用電需求的30%左右。2003年6月三次修訂,對輸電系統繼續保持壟斷,但是制定不同的調度機制以保證對用戶的公平公開。

(2)市場發育:日本國內電力市場由10大垂直壟斷的私有化電力公司組成,按區域劃分實行一體化壟斷經營管理。此外,政府和九大電力公司共同投資成立了電源開發公司和日本核電公司。由於日本一次能源主要依靠進口,10大公司電源結構類似,9大電網基本獨立運行,互換電量很少。

(3)效果評價:日本電力改革在降低電價方面效果顯著,在新的《電力事業法》實施後,盡管國際能源價格持續上漲,但日本電價平均下降了35%左右,零售自由化比例不斷增加。但改革對電力體制並沒有根本觸動,仍然保持10大電力公司在各自區域內垂直一體化的格局,只是成立了電力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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