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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損消費者利益 違競爭法草案【明報專訊】繼可樂及出前一丁定價惹反競爭的爭議後,電器業亦被質疑有聯手定價之嫌,有青衣城電器店賣平貨,卻因附近的大型連鎖電器店向代理投訴而被迫停止。消委會直言,上述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可能違反審議中的《競爭法》的「濫用巿場權勢」,建議在草案中,應將消費者利益列作重要考慮因素,並訂明「濫用市場權勢」的定義,盼令被剝牙的競爭法,加回一隻「牙仔」。
大型連鎖店透過供應商向平價小店施壓接連被引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表示非常關注之際,昨再有市民致電電台,直指有青衣城平價電器店,因受附近大型連鎖店投訴而無法再推平價貨,有電器界人士坦言,供應商有向商戶提供有一定約束力的「建議零售價」(見另稿)。
本身是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的消委會競爭條例草案工作小組主席鄭建韓表示,供應商設建議零售價本非反競爭,但強制他人執行,而不跟隨建議價會被終止供貨,則屬反競爭,本港審議中的競爭法,訂明禁止協議做法(即第一行為守則),可就此作監管。據歐盟案例,這情况被視為「規定銷售價(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對於電器供應商向不跟建議價賣平貨的電器店,提供較少流行貨,鄭建韓指這舉證較難,因要證實供應商較少流行貨的報復行為,與零售商不跟建議價有關。
蘇錦樑關注強制建議價賣貨另外,蘇錦樑昨在港台《千禧年代》表示,非常關注接連有店舖投訴遭代理商施壓,要求必須以建議零售價賣貨的做法。他指出,供應商如施壓逼零售商採用建議零售價,已大有機會構成合謀定價,「如定下建議價錢,隨便施壓力,或不供貨,或其他方法施壓,那是合謀定價的機會便大了很多」。
至於大型零售商向供應商施壓,阻止小店以平價出售貨品,蘇認為已涉及濫用市場權勢行為,《競爭法》即可賦予當局權力蒐證,如商戶被裁定違反《競爭法》,會被要求立即暫停反競爭行為,亦可能會被罰款。
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表示,零售店因受壓力無法賣平貨,損害消費者利益,有可能違反競爭法草案訂明的濫用市場權勢,而濫用市場權勢會考慮市場分額,但現有草案未訂明擁有市場權勢的比例,執法難作判斷,該會要求訂明比例。她說﹕「比例要合理,不可以好似美國訂到去80%,那有公司的市場佔有率可以去到80%?」
消委促訂市場權勢比例另外,劉亦要求濫用市場行為有否妨礙和扭曲市場競爭時,應將消費者利益有否受損,納入為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競爭法退讓方案剔除私人訴訟權利的條文,令小企失去告大企的選擇,她形容﹕「這令競爭法失去了大牙,加入考慮消費者利益,便加回一隻牙仔。」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821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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