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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7日警方在佔旺區嘗試清場時,社運人士招顯聰在彌敦道近山東街衝擊警方防線,被捕時掙扎反抗,令4名警員受傷。招經審訊後於翌年被裁定阻差辦公及拒捕兩罪罪成,被判監4星期。律政司司長昨日(7日)入稟區域法院,就受傷警員的僱員補償金,向招追討逾17.1萬港元加利息。
本案原告律政司司長,被告招顯聰。入稟狀指,案中4名受襲警員分別是高級警員郭冠豪、郭永威、鄭大明及鍾澤然。
2014年10月17日,該4名高級警員與同僚在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恒生銀行附近築起防線,招顯聰嘗試超越警方防線,被警員制服。招用力撞擊郭永威及鄭大明手持的盾牌,稍後鍾澤然以阻差辦公罪宣布拘捕招,惟招沒理會繼續掙扎,引致招及郭冠豪一起跌在地上,招跌在郭冠豪的上面,並壓住郭冠豪的右邊身體。及後鍾澤然替招戴上手銬,但招繼續扭動身體,多次踢向郭冠豪。
經醫護檢查後,郭冠豪被證實右肩、左膝、右胸壁、右肩鎖關節受傷,他獲評定永久喪失1.5%賺取收入能力,並因傷獲批病假136天,原告已向他支付約15萬港元僱員補償金。
郭永威被證實手腕及手肘受傷,他獲批2天病假,原告已向他支付補償金約2000港元;鄭大明及鍾澤然被證實左肩受傷,二人分別獲批2天及8天病假,原告已分別向他們支付約2000及約8000港元補償金。
原告指會依據招的定罪作為證據,從而確立招須負上唯一法律責任,4名警員是因招錯誤或疏忽的作為而引致受傷,因此招須作出賠償。
東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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