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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案] 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今判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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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30 22:29: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本周二(27日)裁定唐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他們今天(30日)下午判刑,煽動分裂國家判監6年半,而恐怖活動罪則判監8年,兩罪刑期部分同期執行,唐被判囚共9年,另被取消其駕駛資格10年,涉案電單車被充公。唐的代表大律師在法庭外表示將提出上訴。

針對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官指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人破壞國家統一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需受適當懲罰,而這刑罰必須達致阻嚇作用。就本案而言,被告故意駕駛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希望盡量吸引他人目光,傳遞分裂國家的訊息。案發當日正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第二天,而這條文的推行,正是由於愈趨嚴峻的國家安全風險。綜觀來說,法庭認為本案屬於情節嚴重,根據法例應判監5至10年。法庭考慮到被告單獨犯案,且被告只是展示口號,沒有提出具體分裂國家的計劃,因此就此控罪判處6年6個月監禁。

就恐怖活動罪方面,法官指,雖然被告是有計劃犯案,危害公眾安全,但由於案中3名被撞警員並非受重傷,故認為本案可被視作條例下的「其他情況」,亦即判處3至10年監禁。法官表示,被告透過恐怖活動來傳達分裂國家的主張,屬加刑因素,又認為這方面的考慮,並沒有與首項控罪重疊。法庭最終就此控罪判被告入獄8年。

法官續指,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現在表達悔意,亦不能構成減刑理由。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是家中經濟支柱,又稱其母親及祖母健康欠佳,但法庭認為,被告在犯案前便應該想過這些事項,不接納屬減刑因素。法庭表明,2項控罪沿於同一事件,惟控罪元素及犯罪行為均不同,原則兩項刑罰應分期執行。不過,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因此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判被告即時入獄9年。法官相信刑期已足以反映被告罪責,對社會亦有一定阻嚇性。

就停牌方面,法官指被告當日駕駛態度十分危險,考慮到被告犯案時持有暫准駕駛執照,過往有4次交通定罪紀錄,而停牌期亦需較監禁刑期為長,以達致防範的效果,故下令被告停牌10年。

辯方大律師昨求情時指,唐只是展示及揮動旗幟,並非單對單針對性煽動,沒有證據證明有任何人受他的行為影響,就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相對輕微,按法例應判監5年。至於恐怖活動罪,因受傷的警員傷勢亦不重,而唐的行為屬於鹵莽,應按法例判監3至10年。辯方強調唐已感到後悔,願意向相關警員道歉。此外,2項控罪在同日相若時間發生,冀法庭把2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控方在聆訊過程中,曾呈交有關中國刑法的文本予法庭,希望法庭參考文本內訂明的判刑原則,以及關於「有期徒刑」等字眼的解釋。不過,法官表明會依據本地法律及一般工具來詮釋。據了解,控方呈遞的文本是《刑法條文理解適用實務全書》。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

在判刑前,已有大批傳媒在高院大門外等候,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另外,組織「和衷共濟愛港聯盟」及數位市民亦在高院外表達意見,部分人高舉「分裂國家罪、絕對要嚴懲」、「今日判刑有阻嚇、明日穩定有揸拿」等紙牌,並展示「重判恐怖活動、杜絕分裂國家」等橫額,但未有呼叫口號。到判決之後,高院外的市民就高呼「國安首例判刑、以儆效尤篤定」、「分裂國家、罪大惡極」等口號。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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