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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3男非法集結襲警罪成判囚11個月至11個月4周 官:定罪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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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19 19:48:2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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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被告:李㑊橉、張家榮、何卓軒。

2019年8月底「荃葵青大遊行」後有示威者於荃灣區堵路,與警方對峙衝突,3男事隔2年後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罪,經審訊後全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李志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指,事發時社會事件此起彼落,沒有證據顯示三人曾作極端暴力行為,考慮到本案因律政司造成延誤,分別判他們監禁11個月至11個月4周。

李官判刑時指,3名被告經審訊後定罪,無甚悔意可言,其背景亦沒有特別減刑因素。而本案集結參與人數不少,案發範圍頗大,時間也不短,事發時正值社會事件此起彼落之時,但沒有證據顯示三人曾作極端暴力行為,他們罪責大同小異。

李官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律政司也公允地同意檢控有所延誤,扣減一個月刑期,判囚11個月。

至於另面對襲警罪的首被告何卓軒,李官不認同此罪與非法集結屬同一事件,法庭應視作獨立事件考慮,故就此罪判囚8周,基於量刑整體性批准部分刑期與集結罪同期執行,何的總刑期為11個月4星期。

李官特別提到,無法同意被告李㑊橉大律師所援引的案例,因本案集結人數、範圍、暴力使用程度及規模,與該案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李官同意可就李的身體狀況給予考慮,不過他2014年曾有暴力案底,故此兩項因素互相抵銷,沒有進一步扣減。

辯方求情指,沒有證據顯示三人曾在集結中使用武器或作出堵路、掟磚等暴力行為,其中何卓軒雖曾以手及身軀撞向警員,惟幸而警員只是擦傷,希望襲警罪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張家榮過去積極服務殘疾人士、弱勢家庭等,2017年曾獲時任政務司司長簽發嘉許狀。李㑊橉則身患心臟病、脂肪肝等問題,還押期間一直住院,又指因本案承受壓力,導致內分泌失調,引發糖尿病。

3名男被告24歲運輸工人何卓軒、25歲無業張家榮及29歲調酒師李㑊橉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何另被控襲擊警員9670馮權安。同案2名女被告23歲女學生符凱晴及22歲女教師郭芷晴,早前分別同判囚11個月。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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