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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規會修訂規劃指引 料增135公頃土地供棕地作業者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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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4 23:14: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城市規劃委員會今日(14日)公布修訂有關「擬作露天貯物及港口後勤用途而按照《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提出的規劃申請」的規劃指引,經修訂的規劃指引(城規會規劃指引編號13G)即時生效。

規劃指引把鄉郊範圍分為四類地區(第1至第4類),並詳列評審露天貯物/港口後勤用途的規劃申請的準則。在第2類地區涵蓋的土地範圍內作露天貯物/港口後勤用途,可考慮獲批規劃許可。修訂規劃指引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擴大第2類地區涵蓋的土地,以應付未來數年新界區大規模發展而需要遷移的棕地作業。

助棕地作業者物色地點續營運

政府的長遠目標是把棕地作業設置於多層現代產業大樓中,以便它們能夠以更有序和具土地效益的方式營運。然而,在已規劃的多層大樓落成之前,及考慮到並非所有棕地作業都可以在多層大樓中營運,有些棕地用途仍需繼續以露天場地形式經營。

城規會表示,考慮到上述因素、最新規劃情況(例如用地情況、可達性及周邊用途)及相關位置的準則,城規會同意將約320公頃土地從第3類及第4類重新分類為第2類地區。

重新分類的地點主要(i)靠近現有的第1類或第2類地區,可作為這些地區的擴展部分,並透過規劃申請作露天貯物/港口後勤用途;(ii)位於非生態敏感地區的空置/閒置土地;及/或(iii)主要/部分被棕地和其他臨時用途佔用的土地。上述用地已排除主要為常耕農地及/或被茂密植被覆蓋,以及生態易受破壞地區。

在這320公頃的土地中,約185公頃現時已被棕地和其他不同用途佔用,而135公頃目前未被佔用,可供棕地作業者考慮搬遷其業務。

城規會注意到,320公頃土地的重新分類並不等同這些土地一定可以用作露天貯物/港口後勤用途。至於第2類地區內某一特定用地是否適宜作相關用途,城規會會根據個別情況,參考相關規劃因素及申請人提交的技術評估(如適用),以證明申請用途不會對附近地區造成不良影響,或技術問題能透過實施規劃許可的附帶條件而獲得解決,從而作出考慮。

重新分類非縱容「先破壞、後建設」

城規會亦強調,重新分類並不是縱容「先破壞、後建設」。城規會會繼續根據用地狀況及其他相關規劃因素,考慮每項規劃申請。如該用地涉及《城市規劃條例》下所屬的違例發展,規劃監督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採取適當的執管行動。

此外,為了更好地利用在新發展區內有待發展的土地,城規會亦同意,如果獲得政策支持,會就涉及受政府發展項目影響而需要遷移的露天貯物/港口後勤用途,並打算搬遷至新發展區內指定為發展用途的地點的規劃申請,可以從寬考慮,無論先前是否已獲批規劃許可。

規劃指引亦進行了相關的更新,以反映已完成的發展項目、已公布的新分區計劃大綱圖,以及部門的最新要求。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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