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57|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新聞報導] 售貨員管武罪成 官指無證據被插贓嫁禍 明年1.5判刑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3-12-23 00:11: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港鐵旺角站及太子站在2019年8月31日發生警民衝突,事隔3年後多人被落案起訴,其中在油麻地站被捕的27歲男售貨員,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林子康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時,不接納證物鏈連貫性存疑的說法,認為無證據顯示被告遭插贓嫁禍,認定背囊屬被告所有,當中包括鐳射筆、錘子、摺刀等物品用途是有需要時用以傷害他人,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5日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裁判官林子康引述辯方爭議指,涉案背囊雖搜出被告的身份證、八達通、鋼珠及鐳射筆等物品,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接觸涉案背囊,而警員方頌靈發現涉案背囊後將其放在地上,相隔數分鐘後,警員陳卓浩才搜查背囊,其間無人看管,認為證物鏈存有漏洞,不能排除證物被干擾。

林官指出,當時電梯外有一大批全副武裝的警員,而電梯內的人士亦在警察監察下步出,沒有人能在這情況下,管有其他人的身分證及八達通,並放入涉案背囊內,亦沒有證供交代為何被告的身分證及八達通會出現在該背囊內。同樣地,當時現場有許多非警察人士,包括目擊證人及記者,警員難以於證物鏈上短時間的空隙插贓嫁禍,亦無任何證供支持此說法。

林官裁決指,被告在電梯內決定將涉案背囊放在地上,涉案物品為始至於都在背囊裏面,雖然該些物品並非一定只用作攻擊用途,但因被告無作供解釋其用途,考慮到案件背景,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用以傷害他人,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林官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5日作判刑,將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判。

被告馬俊仁(27歲,售貨員),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馬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港鐵油麻地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錘子連1把摺刀、1把彈射器、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及21粒波子。

同案被告蔡朗賢(29歲,接待員)早前承認控罪,被判囚3個月;另案被控非法囚禁他人罪的被告屈君鵬(26歲,會計師)和梁靜雯(22歲,女學生)否認控罪受審,案件將於明年1月30日裁決。

星島日報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25 14:02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