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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微信公號周二(2024年1月2日)消息,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周五(2023年12月29日)一審公開宣判南通市公安局前局長秦劍平受賄逾4,58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5,019萬港元),判有期徒刑15年6個月。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0年間,秦劍平利用擔任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南通市公安局局長、南通市副市長、南通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案件協調、職務提拔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2018年至2020年,秦劍平利用曾擔任泰州市公安局局長、南通市公安局局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案件處理、債券發行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牟取不正當利益。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秦劍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鑑於秦劍平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以及全部徇私枉法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大部分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能夠予以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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