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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前黨組書記、院長胡毅峰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周二(9日)由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裁定他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32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51萬港元),追繳其扣查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胡毅峰在1997年至2018年利用不同職務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和案件協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共計3,554萬餘元(約3,898萬港元)。他2019年退休後利用曾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所涉案件處理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的200萬元(約219萬港元)。
法院認為,胡毅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亦巨大。鑑於他歸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扣查到案,故可從輕處罰。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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