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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支聯會鄒幸彤等3人拒交資料案 終院裁定上訴得直 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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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3-6 23:38: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前常委,被指於2021年9月,拒絕向國安處提供組織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包括鄒幸彤等3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均被判監4個半月。3人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提出上訴亦被駁回。3人上訴至終院,終院今(6日)頒判詞,裁定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政府回祇指會仔細研究判詞和相關法律原則,亦會審視就國安法的執法經驗,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3名上訴人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40歲,大律師)、前常委鄧岳君(57歲,無業)和徐漢光(76歲,退休人士)。控罪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本港的幹事或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已認罪,被判囚3個月。他們已服刑完畢。鄧岳君今日有到庭聽取裁決。

終院在判詞中指,控方須證明獲發送達通知的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這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只證明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由於通知的效力是有關罪行的必要元素,因此各上訴人可以通過抗辯的方式,挑戰該通知的效力。本案中,控方以調查報告及給處長的建議作為基礎作檢控,惟文件內容被大幅遮蓋,導致各上訴人無從得知支聯會如何被指符合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以及他們如何符合外國代理人的幹事或管理人的界定。他們無法取得相關資料或物料,以自證清白,又或就指控提出合理疑點,明顯導致他們得不到公平審訊,導致定罪不能成立,一致裁定3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案件編號:FACC 10-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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