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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首宗被刑事檢控包攬訴訟的女律師盧蔚恩,前年經審訊後被定罪。她早前以罪行定義含糊不清,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為由上訴至終審法院,結果成功脫罪。終院昨頒判辭,確定現行包攬訴訟法例清晰,沒有違憲,盧脫罪全因原審法官判案時多處有違常規,推斷不適當。
終院5名法官指出,按以往案例,法例定義必須準確並容易明白,涉及本案的包攬訴訟法例符合有關標準,故不屬違憲。不過,他們認為原審裁判官處理女律師盧蔚恩是否得知同案被告與事主的「助訟」協議時,多個推斷有違常規,例如用與案無關的資料及文件推斷、將可作為辯解的證供視為盧招認等,故裁定盧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控方案情指出,盧的同案張藹冰(41歲)2001年向車禍傷者的母親黃少英提出「不成功不收費」的訴訟協議,張後來找來盧蔚恩(42歲)協助索償,成功獲賠350萬元。黃遂按協議將25%,即約86萬元交給張。後來黃欲代兒子向保險公司索償,找盧協助申請成為兒子財產執行人,法官查問賠償去向時,黃假稱放在保險箱。最終黃向法庭說出真相,張因助訟及串謀包攬訴訟被判監16個月。
【案件編號﹕FACC2/11】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2586765/1.html
最終係法律只是用來對付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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