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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案] 廉署決定立案查特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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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2-28 07:54:5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離任後照查 可逼富商宣誓回覆

【明報專訊】特首曾蔭權獲富豪朋友招呼乘用私人遊艇、飛機,在深圳租住逾6000方呎豪宅,以至收受朋友送贈紅酒等事件,據悉廉政公署昨日開會後已決定「按本子辦事」,破天荒對行政長官立案展開調查,並會先派員做好事實證據的蒐集工作,不排除有需要時要求涉案人如特首及相關富豪向廉署提供資料,調查不會隨特首的任期終結而結束。

此外,特首辦昨晚表示,曾蔭權將出席周四(3月1日)的立法會特別答問會,就款待事件接受議員的提問,公開交代接受款待及租屋事宜。

調查焦點:深圳單位紅酒饋贈

由於民主黨及社民連上周四到北角廉署總部舉報特首,廉署執行處高層昨日開會,決定就此案立案展開調查。雖然多份報章過去兩星期有大篇幅報道特首接受款待的情况,但廉署必須先作客觀證據的調查,以便掌握有關款待或租樓的實質證據。

據了解,雖然特首任期只餘下4個月,但廉署的調查不會因其任期完結而結束,縱使他退休,仍會繼續調查。除了私人遊艇款待外,初階段調查的焦點會包括特首租用香港數碼廣播股東黃楚標持有的深圳東海花園單位,以至接受紅酒等禮物的饋贈。

涉案人除了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究竟相識多年「朋友」向公職人員提供「搭車搭船」等便利是否屬「利益」,有待諮詢律政司方面的法律意見。

被查者可拒作供調查

另一為人關注點,是廉署破天荒查特首及事涉多名富豪,有關人等會否願意助查。據熟悉廉署運作人士指出,被調查者有權保持緘默及拒絕向廉署作供,執法機關需要在其他環節蒐證,如證據充足,便可拘捕有關人等。當然,執法機關如擔心涉案人「毁屍滅迹」,亦可以此為依據拘捕有關人等。

廉署執法權還有一「尚方寶劍」,即調查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廉署可運用該例第14條賦予的特別權力,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頒令「書面通知」,要求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就案件提供重要證據的第三者,在宣誓下於指定限期內回覆廉署的查詢。

梁錦松買車被查 僅交陳述書

在2003年前財政司長梁錦松涉偷步買車案,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證實,梁在廉署調查期間,沒有到廉署落口供,只是透過律師提交陳述書,解釋買車經過。該案因欠缺足夠證據,無法確定梁錦松是否蓄意及為了避稅而沒有在政府調高汽車首次登記稅前申報買車,最終沒有提出起訴。

廉政公署發言人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事件,所有貪污投訴均會保密處理。任何涉及貪污行為的根據,不論涉及任何人,廉署都會根據法例,依法跟進。

明報記者

http://news.sina.com.hk/news/3/1/1/2590238/1.html

真查定假查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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