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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聞] 最高法回應長春盜車殺嬰案判賠低 不能二罰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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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14 09:32: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最高法回應長春盜車殺嬰案判賠低 不能二罰嫌犯.jpg
3月5日,公安幹警對被盜車輛進行檢查(圖片來源:新京報)


據新華社電 吉林長春“盜車殺嬰”案被害嬰兒父親日前向法院正式遞交了上訴狀,對一審判賠1.7萬余元不滿。眾多法學專家指出,按最新實施的司法解釋,其終審仍可能得不到滿意結果。


律師稱上訴也會維持1.7萬賠償

“給我們家造成這麼大的傷害,僅賠償1.7萬余元,我們無法接受,我要上訴,為逝去的孩子,也為今後有我類似遭遇者討個公道。”許家林說。

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齊興茂說,雖然許家林提出上訴,但按現行法律規定,法院仍會維持1.7萬余元的賠償。如另行起訴主張權利,按照規定,法院將不受理,他要求的民事賠償得不到支持。

齊興茂介紹,被告人周喜軍因同時犯盜竊罪,按法律是需要處以5萬罰款沒有問題。1.7萬余元賠償確實太少,但卻是依法判定的,這只是喪葬費的直接經濟損失,並沒包括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這兩部分。


刑案精神損害賠償未明確寫進刑訴法

記者了解到,根據今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剛告訴記者,死亡賠償金也屬於精神損失範疇,卻不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很多法律人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應該包含精神損害賠償,但一直沒有明確寫進刑事訴訟法。因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並不多,但精神損害卻很大,此案就屬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的精神損失一直得不到保護。


專家籲法律做適當修改和調整

眾多專家指出,最新司法解釋與民事的《侵權責任法》相悖。《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被侵權人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可另一方面,刑事司法解釋又明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而造成了這樣一種悖論,不構成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權,應給予精神賠償,而造成更大精神損害、成立犯罪的生命健康侵權,反而不支持精神賠償。

為此,13日中午,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對於為何只保障民事而不保障刑事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問題,胡雲騰解釋,對於刑事犯罪,承擔的是刑事責任,被告人已受到了很嚴厲的懲罰,再讓其承擔過重的民事賠償,有“二罰”之嫌。對於民事侵權,主要體現的是民事責任,因不涉及刑事,因而依法給予保障。

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則認為,最新司法解釋值得商榷,刑事與民事不能相互替代,兩者不能混同,否則就會產生不合理的結果。

張千帆等專家希望,有關部門能在充分調研基礎上做出適當的修改和調整,切實保障受害人的權益。


案件回放

2013年3月4日7時:周喜軍將許家林的RAV4豐田車盜走,途中發現被盜車後座上有一嬰兒,行駛中,嬰兒啼哭,周喜軍用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嬰兒死亡。隨後,將嬰兒埋於積雪中潛逃。

3月5日17時:周喜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5月27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喜軍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1.7萬余元。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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