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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新聞] 事主YouTube短片認人 涉摺櫈扑頭被告獲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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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4 01:44: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報專訊】今年6月旺角行人專用區舉行李旺陽悼念活動,4名大漢涉用摺櫈襲擊一名男子至頭破血流,警方後來拘捕報稱商人的疑兇,控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疑兇昨獲撤銷控罪兼獲得訟費。據悉,事主只憑網上短片及傳媒報道辨認兇徒,辯方更反對警方為事主進行認人手續。


律政司:無合理機會定罪

報稱為商人的關子昂(39歲),原被控於6月6日在旺角通菜街4號地下外非法及惡意對陳天元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刑事檢控科在詳細檢視及考慮過針對關的所有證據,得出的結論是沒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因此按《檢控守則》所載的檢控政策,已向裁判官申請撤回針對關的控罪。


控方昨在庭上表示,認同認人手續為本案之關鍵,認人手續本身亦非出現重大問題,但基於高水準的舉證標準,決定申請撤銷控罪。辯方向控方申請訟費,控方不反對,據悉涉及訟費逾3萬元。


悼念李旺陽遇襲

據了解,事發後事主只憑一段案發前悼念活動現場起爭執的YouTube片段及傳媒報道認出被告。


據報,今年6月17日被告首次被解往法庭應訊期間,事主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事主稱事發時從旺角豉油街轉入通菜街,被最少兩名大漢手執摺櫈突襲頭部,但他在西洋菜街的悼念活動現場並沒有見過該兩名大漢。陪同事主出席節目的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說,活動現場起爭執的片段已交給警方,但沒有拍下事主被襲經過。


本案提堂期間,控方透露警方透過YouTube片段發現被告。辯方則質疑,控方證據薄弱,即使被告曾在片段出現,但不代表被告曾向事主施襲。


【案件編號:KCCC 2274/2013】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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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3 01:47:05 |只看該作者
非憑案發記憶認人 法庭可不接納

【明報專訊】認人手續的過程及細節要求極高,以確保審訊能公平公正。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假如進行認人手續前,事主受到網上片段或傳媒等因素影響對疑兇的印象,事主可謂已被「玷污」,認人結果很大可能將不獲法庭接納。

辯方可質疑結果 或礙定罪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認人手續是相當重要的證據,若程序有偏移或不當,認人結果亦了無價值;如果事主只憑其他資料協助,而非單憑案發時的記憶認出被告,即使認人結果於案件審訊期間呈堂,辯方亦會質疑其結果;而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若認人手續有偏移或不當,法官也無法將被告定罪。

此外,傳媒報道及網上片段並非完全準確,事主更不應受這些資料影響,令自己對疑兇的印象有所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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