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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動態] 終院一錘定音 二千海外破產者「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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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6 22:23: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星島日報報道】終審法院昨為一宗離港破產者申請解除破產令的案件一錘定音,裁定現行條例侵犯破產人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五名法官一致駁回破產管理署的上訴,意味約二千名身在海外的破產者會自動解除破產令。立法會早前已通過,破產人若未向受託人提供其所需資料,可向法庭申請「不開始令」的新機制,於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法官指在此日期前作出的破產令不受影響。

一名於○○年獲得本港永久居民身分的韓國籍人士Chang Hyun Chi,○六年十二月至○八年四月期間定居韓國。本港高等法院於○六年十二月底頒令他破產,惟他一直不在港而不知情,直至一二年五月回港入境時被捕。根據現行《破產條例》,若破產者遭頒令破產前已離港,須親身回港兼知會破產受託人,其四年破產期才會開始計算。

他其後興訟指根據《破產條例》,其四年破產期已於一○年十二月底結束,要求解除破產令。高院前年五月拒絕其申請,他去年獲上訴庭裁定有關條例違憲。破產管理署署長去年十二月指出,判決會令約二千名身在海外的破產者自動解除破產令,取得暫緩執行判決,並上訴至終院,昨被判「終極敗訴」。

終院判詞指出,今次事件涉及《破產條例》30A條中的規定,指破產人士若在破產生效日期前離港,要待回港知會受託人後才開始計算其破產期,屬於違憲,與《基本法》和《人權法》所規定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有牴觸。這是繼終院於○六年,裁定破產者每次出入境均要知會受託人的限制屬違憲後,再度裁定《破產條例》違憲。

終院又指《二○一五年破產(修訂)法案》早前已在立法會草案委員會通過,但仍未向內務委員會匯報。該修訂預期會廢除30A條中的規定,並以新機制取替,即破產人若未能出席最初的會面或向受託人提供所需資料,可向法庭申請「不開始令」。新機制將於明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在該日期之前作出的破產令不受影響。案件編號:終院民事上訴八--二○一五。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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