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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曉暘獲准就警察入立法會執法,要否主席授權的問題上訴至終院。
【本報訊】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一四年六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時,遇到大規模示威,事後十多名示威者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立,判處社會服務令。當中被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及前學聯常委梁曉暘,在高院上訴失敗後,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可獲終審上訴,終院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即場駁回二人非法集結罪的上訴許可;不過,上訴委員會認為梁曉暘另涉的「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控罪,有可爭議之處,因此受理梁就此罪的上訴許可,並排期在明年一月十日審理。
阻立會人員罪 梁曉暘獲准上訴
終院三名法官認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有規定,警察必須得到立法會主席授權,才可以用「立法會人員」的身份在立法會內執行職務。惟究竟事發期間,警察是否屬於「立法會人員」,將影響到梁曉暘有否觸犯妨礙立法會人員罪。法官認為此點可供爭拗,因此受理此罪的上訴許可,以釐清警務人員是否需要立法會主席授權下才可入立法會內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FAMC 18/2017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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