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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有線電視於07至09年年度期間,疑未有按《廣播條例》規定繳交3年的網路電視牌照費,累積欠款近395萬元。律政司於09年代表影視及娛樂視務處,以及庫務署入稟高等法院,向有線追討欠款。高院早前下令有線電視須向政府繳交07及08年兩個年度,共約215萬的可變動牌照費。有線不服上訴庭裁決,早前申上訴許可至終院,上訴庭今頒下判詞駁回其申請,並需負責政府一方的訟費。
有線一方早前指互聯網豁免範圍及牌照費計算方式等問題,可影響全港的廣播服務供應商。惟上訴庭指不認為有線一方的理據是重大、廣泛及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故駁回其申請。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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