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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選票運內地驗指紋 選舉事務處力斥無事實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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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3 23:42: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星島日報報道】傳媒今日刊載評論文章,指行政長官選舉結束後,有關選票會被運往內地檢驗指紋,以檢查個別選舉委員的投票選擇。選舉事務處作嚴正聲明,批評有關文章所述的傳聞毫無事實根據,亦是法律所絕不容許的。

選舉事務處重申,按照選舉法例的規定,整個投票過程都是保密的。一如既往,選舉管理委員會會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全力確保行政長官選舉在公平、公開及誠實的情況下舉行。

事務處指出,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規例》)第56至59條,選舉主任在根據選舉法例宣布選舉結果(或終止有關選舉程序)後,必須隨即將選票包裹和密封。選舉主任會邀請候選人、選舉代理人或監察點票代理人,在選舉主任將有關選票包裹和密封及加以批註時在場監察。已密封及加以批註的選票包裹,以及有關選舉文件,依據法例會由總選舉事務主任負責妥為保存。除非是根據法庭在關乎選舉呈請的法律程序中或在其他法律程序中所作出的命令,否則總選舉事務主任不得准許任何人檢查任何選票。

根據《規例》,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妥為保存選票及有關選舉文件6個月,除非法庭在關乎選舉呈請的法律程序中或在其他法律程序中所作出的命令另有指示,否則總選舉事務主任必須在該六個月屆滿時立刻將該等選票和相關文件全數銷毀。

總的來說,綜合以上的法律要求,所有選票和相關文件是由總選舉事務主任負責妥為保存。除非是根據法庭作出的命令,否則其他人是不可以檢查任何選票,而所有選票都會在限期屆滿時立刻全數銷毀。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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