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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報道】青年郭嘉朗2015年9月在油麻地街頭被警員截查,郭要求到人少的地方搜身,警員隨後在附近殘廁,搜出郭的煙盒內載有16包膠袋,共1.43克可卡因,因而被控一項販毒罪。郭早前經審訊後,在被判入獄18個月,郭早前獲裁定上訴得直,上訴庭今判下理由指裁判官錯誤地以否認陳述作為招認證據,令定罪不穩妥,故裁定上訴人定罪及判刑撤銷,上訴得直。待雙方律師書面陳辭再作是否重審決定。
判詞指上訴人郭嘉朗(20歲)曾在酒店工作,當日接到認識的客人電話,要求把煙盒轉交,他答允後被警員在街上截查。以販毒罪拘捕時,在第二次警誡稱「啲毒品唔係我嘅」。上訴庭認為終院在周禮梅案件解釋了含不確定意思的陳述,不能合理地成為對毒品知情的招認,上訴人的否認陳述很有可能只是回應警員指控的毒品不屬於他,而不是承認一直知道煙盒有毒品。上訴庭認為該陳述句意思含糊,證據價值極為有限,裁判官以此為招認的說法是犯錯。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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