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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地盤工煽動包圍新屋嶺 由社服令改判囚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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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3-18 22:22: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地盤工人前年在社交網站以網名「金正恩」發文,造謠稱警方於新屋嶺扣留中心強姦女示威者,又以拯救示威者為由,呼籲網民包圍新屋嶺。他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今日(18日)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黃雅茵原則性犯錯,判刑過輕,遂改判他即時監禁13個月,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本案36歲被告潘榕偉,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煽惑他人於新屋嶺扣留中心外非法集結。律政司今表示,非法集結雖然最終沒有發生,但近期不少公眾秩序案件均是由他人煽惑引起,法庭量刑時應考慮煽惑罪行可能產生的潛在後果,作出具阻嚇性的刑罰;涉案網上群組受眾多達1至2萬人,法庭可以此作為量刑起步點,亦可參考黃之鋒衝擊政府總部一案訂立的原則量刑。

律政司又指,本案背景與煽動罪接近,案件嚴重之處在於被告有預謀犯案,他在網上發表仇視及醜化警員的言論,挑戰法紀,他並持續地虛構認識一名「黑警同學」,企圖加強其消息的可信性。而被告透過互聯網犯案,比起現場用揚聲器煽惑他人非法集結,效果更大。不過代表被告的大律師就不認同互聯網犯案的罪責必定較嚴重,指被告在貼文中無指明聚眾的確實時間及日子,其言詞誇張失實,網民明顯對他不表認同;而他事後已刪除帳戶,可見他有真誠悔意,適合判處社服令。

上訴庭同意案件涉及暴力成分,被告利用仇警情緒煽惑他人佔領新屋嶺,「講得白啲如同叫人搶犯」;被告透過互聯網犯案,傳遞範圍更廣更遠,可視之為加刑因素。雖然法庭無法估計潛在有多少人會被煽惑行動,但考慮到本案處境、犯案手法、案中貼文所傳達的訊息,以及被告攻擊執法人員可能破壞公眾秩序的風險,合適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5個月,考慮被告定罪後已還押14天,他已履行40小時社會服務令,遂酌量減刑2個月,判他13個月監禁。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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