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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3學生涉中大二號橋暴動案 判囚2個月至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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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7-21 21:43: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網民前年11月發起「黎明行動」在多區堵路,警方欲進入中文大學搜查,引起中大生反彈,雙方於中大二號橋爆發激烈衝突。期間4名來自不同院校的學生被捕,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今年4月在區域法院開審,主審法官李慶年早前裁定其中2人暴動罪成立。3人另涉違反《禁蒙面法》,被裁定罪名成立。3名被告今(21日)被判囚2個月至4年6個月。

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的被告張俊浩(20歲)被判囚4年6個月,及女被告鄧希雯(25歲)被判囚3年9個月。而只面對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就成立的被告陳起行(23歲)則被判囚2個月。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暴動為嚴重罪行,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及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懲治犯案者,法庭須判以具阻嚇性刑罰。法官表示,中大二號橋在案發前一天已曾發生暴動。示威者在案發當天欲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案件某程度上屬有預謀。而當日人數有逾百人,暴動規模大,多人更對警方作出直接暴力行為,包括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且二號橋橫跨吐露港公路及港鐵東鐵綫南北交通要道上,事件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當天故意蒙面的有約百人,他們明顯的意圖便是遮蔽容貌,企圖逃避偵查及追捕,事件亦由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因此須判阻嚇性刑罰。

法官續指有證據顯示,被告張俊浩有直接施行部分暴力行為。而女被告鄧希雯雖選擇留在現場13分鐘之久,且其衣着裝備顯示與示威者同一陣線,鼓勵了其他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人,但沒有證據顯示她曾親身使用暴力,故2人在刑期上有分別。

3男1女被告依次為陳起行、李俊皓(26歲)、張俊浩、女被告鄧希雯。4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陳、張及鄧則各自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分別使用眼罩、防毒面罩;而張再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支雷射筆。法官早前裁定張俊浩及鄧希雯暴動罪名成立;陳、張及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就成立。陳起行與李俊皓的暴動罪則不成立,張俊浩獨自被控的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支雷射筆,此控罪亦不成立。換言之4名被告中,只有李俊皓一人所有罪名不成立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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