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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7月1日警方進入銅鑼灣時代廣場追捕示威者時,一支拉帶鋼柱從3樓墮下,擊毀一平面指示板。警方其後拘捕一名從事廣告業的女子,指她把鋼柱拋下企圖傷警。她早前就企圖蓄意傷人、自建築物掉下物體、盜竊及刑事損壞4罪受審,結果被裁定前3項控罪罪成,今早(13日)於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31個月,就損毀鋼柱向商家賠償1,000港元。被告堅決不求情、不陳詞,法官陳廣池指即使前特首、前高官在定罪後百般不情願,都會求情,被告以為激情換來掌聲,只是謬誤,一廂情願的想法。
本案被告楊迎曦(36歲),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企圖致總督察7627及警長52708嚴重受傷而意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及同日同地掉一支拉帶鋼柱。她另被控偷去鋼柱及損壞一個平面指示板。
法官判刑時指,縱然給予機會,但被告依然故我,不作求情。本案所幸無人受傷,但有5項案情嚴重之處,即2019年社會暴亂導致除犯事者以外的香港人受苦,商店受害;當晚時代廣場被人肆然擺放雜物;案發日子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具特別意義,被告行為是挑戰政府權威及警隊的公權力;他人可能倣效被告行為,從而傷害警方及市民;鋼柱分量不輕,就算全副武裝的警員都難免受傷,更遑論一般市民。以上為加重刑責的因素。
法官亦援引報告,指被告於2012年到英國修讀傳譯相關的碩士課程及工作,3年後回港就業。她對犯案沒有評語,亦不見悔意及歉疚。故此判罰被告監禁31個月及1,000港元賠償令。
案件編號:DCCC 10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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