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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 6人被控沙田警署外非法集結 4人罪成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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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4 22:09: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019年8月12日晚上,沙田警署外有人聚集叫囂,向警署投雜物及照射雷射筆,5男1女在現場附近一帶被捕。6人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經審訊後,其中4人今天(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崔美霞下令將4人還押至1月28日判刑,期間為4人索取背景報告。

本案被告區嘉偉(25歲,報稱無業)、李子豪(26歲,公務員)、葉盛富(22歲,經理)、蔡承志(23歲,文員)、何皓賢(25歲,機場助理)及林嘉慧(19歲,女學生),6人被控於2019年8月12日在沙田警署外,參與非法集結。區及葉另涉無牌管有一個無線電收發器;區及林另被控管有雷射筆;區另被控在沙田禾輋邨順和樓外襲擊警員楊竣然。同案另一被告楊基樂(26歲,助理工程師)則在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2星期。

裁判官今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日示威者在沙田警署外集結,其後向禾輋邨方向逃走,被告區嘉偉在現場指示他人逃跑方向,警員遂追截區,區在制服過程中掙扎,另一警員上前協助時下巴刮傷,留下1厘米傷痕。警員在辯方盤問下,稱區被追捕時,其雷射筆掉在地上,警員其後將雷射筆放入區的背囊,警員沒有將此寫入書面供詞,但將此事告知證物警員,崔官認為沒有構成不可磨合的矛盾,故裁定區非法集結罪成。惟崔官質疑證物警員是否妥當處理證物,及證物鏈完整性,故裁定區無牌管有無線電及管有雷射筆2罪不成立。另外,由於下巴刮傷的警員在盤問下,同意可能是自己配戴頭盔的方式不妥當而刮到下巴,故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

就另3名被告葉盛富、蔡承志及何皓賢,裁判官接納拘捕3人的警員證供誠實可靠,其中警員目睹葉曾經在人群中叫囂,及指向警署等行為,顯示葉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拘捕蔡承志的警員從警署外開始追截疑犯,其後在禾輋邨內制服蔡,雖然辯方質疑警員追捕時視線有中斷,而最後制服蔡的位署是在樓宇轉角處後,但崔官認為警員轉彎時,視線僅中斷不足一秒,不可能出現衣著一樣的另一人。控方亦倚賴現場片段,去指證何皓賢,調查警員供稱花費了約70小時翻看片段,認出何在現場叫囂,指何在片中留有金髮及揹綠色迷彩背囊,有具體特徵。因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供,故判3人罪成。

被告李子豪及林嘉慧今天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林另被控管有雷射筆,亦被裁定罪脫。裁判官指2人被捕時都是獨自一人,警方亦未能說出他們做過任何具體行為。警員稱在林的褲袋搜出2支雷射筆,但現場片段卻沒有拍攝到搜查過程,僅拍攝到林被4名警員包圍查問。

案件編號:STCC 118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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