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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林卓廷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犯防賄例 今裁3罪成 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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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26 23:55: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因民主派「35+」初選等案件而遭還押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他另亦涉嫌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調查警司的身份資料,而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林卓廷否認3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葉啟亮今天(26日)在東區法院裁定3項罪名成立,判處林即時監禁4個月。葉官指,披露受查人身份,有機會令受查人警惕及消滅證據,雖然林辯稱是出於公眾利益,但此舉反而威脅到公眾安全、秩序及公眾利益。

43歲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游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

裁判官葉啟亮今天裁決時,指廉政公署調查人員在案情前,曾經多次提醒林不可披露受查人士身份,惟林在3次記招上披露警司游乃強因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受查,林在審訊中出庭自辯,供稱自己亦曾任職廉署,當時廉署正就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游,雖然「賄賂」罪屬《防止賄賂條例》第2部所訂罪行,須保密受查人身份,惟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非上述條例所訂罪行,林又指,他認為元朗7.21事件不涉及賄賂,而當時警方調派游任職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去調查7.21事件,是「自己人查自己人」,令游更加有恃無恐,讓不法之徒肆無忌憚,市民遭遇事件不會報警及考慮自己處理,基於公眾利益,為迫使警方調派人員,才披露游正在受查。

惟葉官續指,雖然林有廉署工作背景,認為7.21事件中警方的處事手法並不會單單因涉利益輸送,但這並不代表受賄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兩罪不可共存,正如控方所指,基於《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性質,須防止走漏風聲,以免受查人警覺及消滅證據,條例保密受查人身份的原意亦是為了避免影響廉署調查,受查人利益屬於次要。葉官指,林雖然認為披露游受查是為了公眾利益,但卻直接或間接讓受查人知悉調查正在進行,此舉反而威脅到公眾安全、秩序及公眾利益。葉官又指出,當時林在記招中,已透露游乃強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指出了警隊調查方式及市民的風險,林當時毋須披露廉署正在調查游。

葉官裁定林卓廷3項罪名成立後,辯方申請林親自求情陳詞。林求情時指,他幼時與家人住在元朗,他對元朗抱有特殊情感,認為元朗鄉土純樸美善,他自小循規蹈矩,長大後入讀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畢業後加入民主黨及成為何俊仁助理,後來於2007年,他脫離民主黨,經過重重遴選後成為廉政公署調查主任,處理的案件曾兩度刊登在廉署年報,而他所錄取的警誡供詞從未被人挑戰。林續指,直到2011年,何俊仁再度接觸他,何表示若追求安穩便留在廉署,若想在這大時代為港為國付出更多,便重返政壇。

林續求情指,元朗7.21事件是2019年反修例風暴的轉捩點,當晚他看見無辜市民在元朗遇襲,他手無寸鐵,但懷着良心到場,因為他堅信背棄市民是一生恥辱,當晚他嘗試力挽狂瀾,可惜未能成功。林又提到,時至今日,他身負6宗刑事案件,包括涉及違反國家安全法,他已還押約1年,自由無期。惟林堅持,指無悔7.21,亦無悔踏上追求民主之路,但願日後面對上主審判,他依舊無愧無悔,並引述「Happiest Man on earth」書中名句,稱「Life can be beautiful if you make it beautiful」。

辯方最後補充求情時,指控罪無量刑指引,希望法庭庭考慮判處緩刑或罰款。惟葉官考慮到兩宗類同案例,包括吳文遠披露馮程淑儀受查一案,指條例是為確保廉署調查保密性,但林在廉署人員多次提醒後,仍披露游乃強受查,認為控罪嚴重,故最終判處監禁4個月。林因本案定罪而首度入獄,惟辯方大律師為他申請保釋候訴,獲葉官批准,林須交出5,000港元及不准離港;惟林因涉民主派「35+」初選等案,續須還押赤柱監獄。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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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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