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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明出庭受審。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前黨組成員、副主席馬明受賄一案,周四(17日)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最終以受賄罪判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扣押、查封、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馬明在2000年至2019年期間,利用擔任吉林省商務廳黨組書記、廳長,吉林省副省長、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內蒙古政府副主席、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等職務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和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逾1.57億元人民幣(約1.9億港元)。
法院認為,馬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受賄次數多、時間跨度大,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影響惡劣。不過,鑑於他到案後能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的事實,屬認罪悔罪,加上檢舉他人構成立功,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具從輕處罰情節,遂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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