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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6歲男子因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例》),今日(22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以自簽擔保$1,000元,守行為12個月。
該名男子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十四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他被控違反《規例》第8(4)及8(5)條,今日被判以自簽擔保$1,000元,守行為12個月。
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的人絕不容忍,並嚴正提醒公眾應遵守相關規例。截至今日,共有218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十四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發言人重申,衞生署必定會對任何違反相關規例的人士嚴肅跟進。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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