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314|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庭判決] 藏雷射筆判勞教 少年上訴改判社會服務令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3-11 23:15: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2019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全港多區均有人堵路。其中一名當時15歲的少年在旺角堵路現場附近被警方截查,並被發現藏有一支雷射筆,事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於少年法庭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不服定罪及刑期並向高院提出上訴,原訟庭法官黃崇厚於上月駁回其定罪上訴,但在今天(11日)批准其刑期上訴,改判他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今天在其書面判詞表示,在審視整體證據後,認為原審定罪穩妥及有充分證據支持,上訴人所提出的理由皆不成立。至於刑期上訴方面,法官指本案的背景乃社會事件,上訴人面對的罪行性質亦是嚴重,且法庭經評估證據後,肯定上訴人管有涉案雷射筆,乃欲在有需要時攻擊他人,執法人員可能成為目標。雖然上訴人並非在示威現場被搜出涉案物品,但不能忽視當天曾有人號召參加大三罷行動的日子,法官認為本案嚴重程度屬中下。

法官續指,案件有相當嚴重性,量刑時須具阻嚇作用。惟上訴人犯案時僅15歲,法庭在量刑時亦應顧及,在可行範圍內,應給予年輕犯案者更生的機會,此亦符合社會整體利益。法官認為判處感化令並不足夠及不恰當,法官最後考慮到本案至今已逾2年,上訴人亦已在勞教中心羈押了數星期,及今次待索閱報告時亦還押了3星期,合共已失去自由至少9星期。且上訴人在經歷法庭程序及歲月洗禮後,已有所反省,報告亦建議判上訴人履行社會服務令,因此法官雖認為裁判官原有判刑並無錯誤,但在本案特別情況下,認為可以社會服務令取代原有判刑。

案件編號:HCMA 195/2021

東網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24 19:14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