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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興祥(中)出庭受審。
國家開發銀行前副行長何興祥涉受賄6,636萬元(人民幣,下同,約7,694萬港元)和隱瞞境外存款逾3,369萬元(約3,906萬港元),另涉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罪,案件一審周二(23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何興祥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何興祥2006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行長、山東省分行行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等職務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檢方指出,何興祥另涉違規為有關企業出具信用證、保函共63.49億元人民幣(約72.8億港元)、1.04億美元(約8.1億港元);違反國家規定,向有關公司發放貸款超過18.23億元(約21億港元);又對可實際控制的親屬境外帳戶存款隱瞞不報等。何興祥於1963年出生,長期在中國銀行任職,自2014年起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及後調任國家開發銀行。至去年9月,何興祥涉嚴重違紀違法受查。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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