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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決] 4人認藏對講機斧頭氣槍等 判囚5個月至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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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28 23:09: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民陣」在2020年元旦日發起大遊行期間,4名男女在跑馬地及西營盤分別被搜出多部對講機、斧頭及氣槍等物品。早前4人承認一項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其中34歲男銷售員另承認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同時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兩罪早前亦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劉綺雲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1人監禁15個月,2人監禁5個月,餘下1人則監禁12個星期,指案情嚴重,作出阻嚇性懲罰是必須。

首被告陳良新的代表大律師陳李隆求情指,希望法庭能考慮陳的年紀及身體狀況,予以緩刑方式處理;次被告余敬邦的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另指,余背景報告正面,他是一名照顧家人、認真工作的人,在還押期間已深切反省,冀法庭從輕發落。

第三被告繆日謙的代表大律師鄒學林續指,鄒自小在完整家庭裡成長,案發時作為護眼中心的銷售員,他會經常幫助長者並服務大眾,故是一時衝動及不了解法律後果而犯案,他承認以後不會再管有相關物品;第四被告甄淑儀的代表大律師麥健明求情表示,甄背景報告正面,她對過往自己做錯的事有反省及切實懊悔,她會照顧家人及盡力工作,沒有不良習慣,就本案她只是對裝置知情,對實質運作卻不知情,因此希望法庭在她第一時間認罪及曾協助控方的調查下,以非監禁式刑罰處理,或能酌情扣減刑期。

劉官判刑指,被告余敬邦辯稱管有無線電通訊是為了在合法集會期間,讓遊行人士事後平安疏散,及協助義務急救員,惟劉官批評,「民陣」的遊行期間,警方必然有相關管理及控制,理應根本不需要利用無線電系統,因此認為其行動能用於激烈示威者發送訊息,令場面複雜化和混亂,從而影響警方的管理。劉官又指,本案無線電的行動源於被告陳良新、余敬邦及繆日謙在2019年已經開始思考行動的細節,相信他們理念相同,案發時就決定付諸實行,積極參與的程度類同。而被告甄淑儀即使沒有參與行動的討論,卻因朋友的關係容許其他人在其房間非法運作電訊設施,角色只是較為被動,但絕不輕微。

劉官續指,雖本案沒有實質發生暴力行為,但只是警方掌握情報,事件沒有持續發展實屬僥倖,其潛在程度及風險有著廣泛性,案情嚴重,作出阻嚇性懲罰是必須,拒絕辯方非監禁式刑罪的要求。劉官另表示,基於被告陳良新及余敬邦的年紀及身體狀況,分別判囚5個月;被告繆日謙就全部控罪酌情扣減後判囚15個月;被告甄淑儀則被判處入獄12個星期。

被告依次為71歲報稱已退休的陳良新、62歲報稱退休人士余敬邦、34歲護眼中心銷售員繆日謙及33歲文員甄淑儀,均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沒有牌照而維持電訊設備,即3部無線電收發器,裝設有2條未經批准頻道。

陳另被控同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沒有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而余及繆被控同日在香港沒有牌照下分別管有9部對講機及4部對講機;繆另被控在西營盤僑發大廈一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1支伸縮棍、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及1支氣槍。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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