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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前黨組成員、副省長郝春榮受賄一案,周二(30日)由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她有期徒刑12年,罰款2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220萬港元),並追繳扣查在案的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上繳國庫。
郝春榮在1999年至2021年,涉利用擔任遼陽市太子河區委副書記、太子河區區長,遼陽市委常委、遼陽市副市長,朝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旅遊局局長,盤錦市委副書記、盤錦市市長,遼寧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供給、工程承攬、行政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約1,883萬元(約2,080萬港元)。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郝春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她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繳、扣查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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