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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中)未獲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長、十三屆全國政協前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前主任沈德咏受賄一案,周五(4日)由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655萬港元);依法追繳扣查在案的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上繳國庫,並繼續追繳不足部分。
經審理查明,沈德咏在1995年至去年3月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和單位在案件處理、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個人和單位給予的現金、黃金製品、車輛等財物,共計折合約6,456萬元(約7,057萬港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沈德咏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他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且揭發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但鑑於他長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擔任要職,執法犯法,非法干預司法活動,嚴重敗壞司法形象,破壞司法公信力,並插手幹部人事提拔調整,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不足以從輕處罰。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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