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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新版權法案:90日後將手機解鎖越獄視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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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7 23:48: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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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外媒體報道,2013年1月26日以後,美國消費者不得對新購買的合約手機進行解鎖或越獄(以便使用不同電信運營商提供的服務),否則將被視為違法。另據電信行業的法律人士稱,電信運營商以前和未來都不會就解鎖問題對個體消費者發起訴訟。

2012年10月《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被調整後,美國版權局不再豁免用戶解鎖合約機的行為。官方給出了90天的緩沖期,這意味著調整後的法案於2013年1月26日正式生效。該法案規定,“繞開”電信網絡接入技術(即控制著網絡接入的內置軟件)的行為是非法的,因為正是這種電信網絡接入技術決定了該手機可以使用哪家運營商提供的電信服務。

但是,對於消費者來說一切跟往常一樣。2006年,解鎖行為第一次獲得法律豁免;然後於2010年再次得到豁免。事實上,電信運營商從來不會因為消費者解鎖合約機而將其告上法庭,他們將來也不打算因此狀告消費者。而且,在解鎖行為享受豁免的時候,回收並將解鎖手機轉運至海外的公司一樣會受到懲罰——電信運營商和手機制造商可以在法庭上把這類倒賣公司告倒。

不過,電子前線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的版權律師米奇·施托爾茨(Mitch Stoltz)對此表示擔憂。因為,只要運營商願意,他們可以隨時起訴個體消費者,也可以停止向消費者提供合約手機解鎖服務——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障礙。

斯托爾茲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說:“消費者手中的擋箭牌已經被版權局收回。如果被告上法庭,他們將很難勝訴。”

然而,電信運營商們去年對版權局表示,他們不反對消費者解鎖合約手機。而且現在仍有許多電信運營商向消費者提供解鎖服務,並且會一直堅持。此外,電信運營商每隔三年會重新評估的DMCA解鎖豁免條款。

詹姆斯·鮑丁格(James Baldinger)是電信公司TracFone和其它電信運營商的版權律師,他在接受電話采訪時說:“電信運營商從未把法律武器的槍口對準個體消費者,任何一次訴訟、調查和強制執行判決的申請都不會針對他們。電信運營商更擔憂的是手機倒賣者占了補貼的便宜(合約手機享受電信運營商的價格補貼),最終讓美國無線服務的成本增加。”

版權局調整《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的另一個原因是,許多運營商和手機制造商在出售解鎖手機的同時,也會為他們的合約用戶提供解鎖服務。

版權局在去年10月份時指出:“並不是每部無線設備在出售時都已經解鎖,電信運營商的解鎖政策也不是完全沒有限制,但是事實表明,消費者可以通過無數的渠道獲取已經解鎖的手機。

新法案從當地時間周六起正式生效,即2013年1月26日之後購買的合約手機都將受到新法案的限制。

即使在解鎖行為享受法律豁免的時候,許多提供解鎖服務的公司也會被電信運營商和手機制造商告上法庭。這是因為解鎖豁免只適用於個體消費者和自己合法取得的設備。

這種豁免同樣適用於“越獄”(Jailbreak)。雖然版權局允許手機越獄,以保護個體消費者,但是理論上,開發和散播越獄技術的公司或團體可以被起訴——盡管像蘋果和谷歌這樣的手機開發者避免起訴這類公司或團體。

詹姆斯·鮑丁格稱,TracFone公司一共在全美12個聯邦法庭發起88起針對手機販子的訴訟,原因是這些被告向消費者出售解鎖版的TracFones手機。最終,法庭下達了銷售禁令,一共涉及205家企業以及部分個人,罰款額超過3.05億美元。

至今,電信巨頭T-Mobile已對103名被告人發起了38起涉及手機倒賣的訴訟,並最終贏得了其中34起。法院下達永久禁令,同時T-Mobile獲得1.31億美元賠款。Sprint則對36名手機販子提起8起訴訟,並獲得超過2700萬美元的賠款。

當地時間周四,有人在白宮官方網站whitehouse.gov上發起了一個請願書,以尋求手機解鎖的法律豁免。


本月26日起禁止手機越獄

不少智能手機用家都會替手機「越獄」(Jailbreak)或「解鎖」(Unlock),以獲得更大的使用權限,不用被電訊商「綁死」。但在美國,自本月26日起,有關行為會被視為非法!

所謂「越獄」,是指透過黑客製作和發布的工具,利用系統漏洞將iPhone或iPad設備中的操作權限作出更改,以突破蘋果官方的限制,從而使用第三方軟件。至於「解鎖」,則是破解針對有網絡鎖的iOS設備,例如iPhone或者3G版的iPad,從而任意使用其他電訊商的SIM卡和手機號碼。

不過,根據美國國會圖書館(Library of Congress)的最新規定,自1月26日起,未經手機電訊公司許可,擅自把手機「解鎖」或「越獄」,將屬違法。

不過,新規定只適用於26日以後購買的鎖碼手機。換言之,在之前購買的手機,仍可不經電訊商許可,合法「越獄」或「解鎖」。 事緣國會圖書館裁定,手機上的軟件只是授權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無所有權,因此不受「公平使用」規定的保障。

美國國會早於1998年通過「數碼千禧年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規定擅自使用有版權的內容及侵犯管理科技的數碼權,屬於非法行為。

而把手機「鎖碼」,使其只能使用一間通訊公司的軟件,受到此法的保障。但「越獄」的目的,正是要打破此種軟件的限制,令手機獲得「自由」,得以使用其他的電訊營運商。

騰訊科技 /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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