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古寧 廣州報道)廣東從7月起試點實行差別排污費政策。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和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日前聯合發文稱,自2013年7月1日起廣東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排污費徵收標準將提高一倍。
至於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以及除上述兩個污染因子外的其它廢氣、污水中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暫不調整。相關人士稱,此舉主要為加大「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力度,促進相關企業主動治污減排。
根據相關通知,氮氧化物和氨氮的排污費徵收標準將分別由每污染當量0.60元和0.70元,提高到每污染當量1.20元和1.40元,即每千克1.26元和每千克1.75元。同時,還將對廣東省內的燃煤電廠排放氮氧化物和廢水國家重點監控工業企業排放氨氮列入必徵種類,建立適當差價比率,計費標準與治污減排成效掛鹇的差別排污費政策。在同一污染物排放口徵收廢氣排污費或污水排污費時,首先計徵SO2、NOX或COD、NH3-N排污費,之後再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計徵其他污染物的排污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