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氹買內地沙灘 6000萬倒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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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14 00:13: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被出售」的靚沙灘,海水不時會將大量垃圾沖上岸邊。.jpg
「被出售」的靚沙灘,海水不時會將大量垃圾沖上岸邊(圖片來源:東方日報)


買沙灘好易賺?港府出招打擊炒樓,港人另找其他投資渠道,有自稱內地房地產開發公司最近向港人招商到內地投資,聲稱合作發展惠東縣一幅連沙灘的海邊土地,興建酒店及度假式住宅,港人投資六千萬元人民幣,數年間回本且獲得可觀利潤。本報記者接觸有關發展商負責人,對方不但未能提供在內地發展項目所需的土地證及建設證,最令人奇怪的是,被指賣地的村民竟對事件全不知情,惠東縣國土資源局更直指,該幅海邊土地屬政府所有,不能私下買賣及發展,港人以巨額投資,隨時「得個吉」!

「海邊土地合作,靚沙灘」,一則在本港報章刊登的廣告,招攬港人在惠東合作發展一幅面積達十八萬平方米的臨海土地,更標明土地包括一個「靚沙灘」。記者日前以投資者身份致電查詢,隨即被一名自稱姓李男子相約到深圳一間酒家傾談「發展大計」。

小漁村只有二、三十戶,村民從未聽過有村民小組和簽署合同一事。.jpg.jpg
小漁村只有二、三十戶,村民從未聽過有村民小組和簽署合同一事(圖片來源:東方日報)


村民:浪大唔適合發展

「坐低慢慢睇啲資料。」自稱是內地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人的李先生,當日與太太和兩名內地女子一同赴會,甫見到記者便「你一言、我一語」,叫記者詳閱他們帶來的資料,包括公司營業執照、海邊土地的坐標測繪圖,以及一份與原持有土地村民代表簽署的項目發展合約:「我哋合作,你出錢,我出地,一齊搞好個沙灘!」

李表示,他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於一○年成立,翌年便與惠東一條漁村的村民小組簽署項目發展合約,以一百萬元人民幣承包土地費用,合約訂明該公司擁有該漁村一幅十八萬平方米臨海土地的唯一經營使用權:「到時賺到錢就你七我三,幾年就有錢賺!」李介紹,總面積達十八萬平方米的土地,山地佔十六萬平方米,沙灘則佔兩萬平方米。他滔滔不絕講解「發展大計」,更強調有「全盤計劃」,土地共分三期發展,分期興建酒店式公寓、酒店和度假式住宅。

眼見記者狀甚疑惑,他大落嘴頭指「一定賺o架」,又指三期投資只需第一期要注資:「你畀咗第一期六千萬先,起好之後賣咗佢,賺咗第一桶金再起第二期、第三期,唔使再攞錢。」但當記者查問該土地是否已有發展房地產項目所需的土地證及建設證時,他含糊其詞地說:「政府嗰邊啲證好易搞o架,有錢就搞得掂。」

由於對方未能出示有關證明,記者直接到該漁村找村民了解事件,竟換來「無人賣地」的答案:「這條小村,哪有甚麼村民小組,都是自己住的。」在該漁村土生土長的小王(化名)稱,村內僅二、三十戶,並沒有村長和村委會等負責處理村內事務,更從未聽過有村民小組和公司簽署合約一事。

小王隨後帶記者經小路走到海邊,到達廣告提及的「靚沙灘」:「這個灘浪大,不適合發展的,有時海水更會淹到上來。」另一位在海邊做了八年鮑魚養殖的村民羅先生指,該沙灘平時沒有人來,亦未有人來過視察或表示要發展沙灘:「你看,一個浪打過來,海裏的垃圾都上來了。」

「這地不可能被買賣和發展,地是政府的,那樣做會違法呀。」記者隨後到惠東縣國土資源局查證,當局一名信息中心職員用電腦搜索「被出售土地」的坐標測繪圖,直指有關土地及沙灘不准買賣。他稱,政府約於○七年跟數個地產商簽署合約,把有關山地跟沙灘列為一個發展項目的後備用地,政府有權隨時徵用:「村民用是可以啦,在上面種種東西,但如果賣給別人就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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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李先生叫記者詳閱他們帶來的資料(圖片來源:東方日報)


律師:隨時遭民事起訴

「你唔係投資問嚟都冇用。」記者隨後表明身份致電向李查詢,對方仍堅持只要有足夠資金,「大計」便可實行,對於記者指惠東縣國土資源局職員指土地為政府所有,不能被買賣或用作發展,對方只不斷推說「有錢就搞得掂」,更囑記者「唔係投資就唔好再問」,便匆匆掛線。

中原地產大陸區總裁賴國強直指,該份和村民簽署的項目發展合同條文「好有問題」:「政府准村民用塊地,唔等於村民可以私底下簽署買賣合同,份合同好有可能無效。」內地律師陳志榮亦表示,村民擅自將政府土地進行買賣,除合約沒有效力之外,買賣雙方也可能被民事起訴,隨時「一身蟻」。陳建議港人如欲在內地投資發展房地產,必先留意發展商是否已辦妥所有政府批文,屬「可投資」土地,方為上策。

太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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