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184|回覆: 0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

[兩岸新聞] 石家莊禁民眾天安門上訪

[複製鏈接]
字體大小: 正常 放大

3萬

主題

12

好友

3萬

積分

公民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11-23 14:30: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近日,河北石家莊市公安局出台《關於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範信訪秩序,推進信訪工作法制化建設,堅決打擊處理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等嚴重違法行為。

據介紹,實施意見對信訪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到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周邊、外國駐華使館區和中央領導人駐地等非信訪接待場所重點地區上訪的,到外國使館區“告洋狀”的,公安機關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

對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或非法聚集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按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非法聚集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或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以及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停放屍體,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在信訪接待場所和國家機關門前交通要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信訪人,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將對信訪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意見對信訪人的管轄責任也進行了明確,即一般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行為地公安機關應與居住地公安機關協商並配合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全面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因情施策,不得限制合法信訪活動,不得以組織學習、培訓等方式非法剝奪、限制信訪人的人身自由。堅持慎用警力、強制措施和武器警械,避免激化矛盾、形成對立,力爭把問題化解在初始階段和萌芽狀態。

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要以批評教育為主,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八條的規定,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對於構成違法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上訪數關乎升遷  各地辣手截訪

內地於2005年實行信訪排名制度,將上訪數與地方領導升遷掛鈎,導致各地不擇手段截訪,甚至設置「黑監獄」。早前《新京報》報道,此制度或將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效仿毛澤東批示的「楓橋經驗」,把問題在當地解決。

燕趙晚報 / 明報

市公安局有無權禁止?
家與國的夢不結束,偏偏一顆心抗拒屈服!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發表回應 登錄 | 免費註冊

GMT+8, 2024-11-22 20:27

© 2015 SSKYN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