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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雲案律政司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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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6 11:43: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釐清賄賂例涵義 不影響脫罪事實【明報專訊】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研究過陳志雲案主審法官潘兆童的判辭後,決定就裁定陳有關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第1至3項控罪不成立的裁決,以及政府須償付陳志雲和叢培崑訟費的裁決,以「案件呈述(case stated)」方式直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以釐清《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涵義,但上訴不影響案中3名被告已脫罪的事實(詳見另稿)。

陳﹕帶感恩的心返工對於律政司的決定,無綫外事部副總監曾醒明昨指出,公司9月2日已發表聲明指尊重法庭裁決,現階段無意見發表。至於陳志雲昨脫罪後首次上班,面對大批守候的傳媒,他特意由辦公室出來與大家見面,但拒絕回答提問,只是笑容滿臉的指「帶感恩的心返工」,又指真心問候日前因採訪他而倒地的記者。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規定,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之報酬,即屬違法。

潘兆童法官早前在判辭指出,陳志雲以名人身分接受奧海城邀請,參與無綫製作的節目演出並獲取11.2萬元報酬,與他的無綫總經理職務風馬牛不相及,而且沒有損害無綫在該節目的商業利益,故其收受利益與其主事人的業務沒有關連,不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述的非法收受利益。

關乎企業人員迴避利益衝突刑事檢控科認為,潘官誤解第9條,陳志雲參與的是無綫製作的節目,本身已經與無綫的業務有關連,法例並不要求證明被告收取利益後的行為,對主事人的業務帶來的即時損害,這點涉及第9條日後的應用範圍;若要證明對主事人業務有實質損害,法例對約束企業人員迴避利益衝突將大打折扣,所以必須尋求上訴庭作出權威的闡釋。

亦就陳叢訟費上訴據悉,律政司認同法院可以就事實作出裁定,例如接納陳志雲前上司陳禎祥的證供,多於現任上司李寶安的證供,因而判陳志雲有合理辯解,而律政司無意就合理辯解這點提上訴。不過,法官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並以此原因判政府須償付陳志雲和叢培崑的訟費,以說明檢控並無必要,律政司將就此提出上訴。

至於第4及5條串謀欺詐控罪不成立的裁決,律政司內部仍在研究,是否提出上訴,暫未有決定。

控方在審訊時稱,陳志雲身為無綫總經理,在沒有其僱主批准下,接受思潮廣告製作的11.2萬元,作為他在「奧海城全城狂歡邁向2010」中演出《志雲飯局》的環節的報酬,違反了第9條1a的「代理人接受利益」;叢培崑則作為思潮廣告的董事,向陳志雲提供利益,亦違反第9條2a「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兩人亦同時面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的交替控罪。

明報記者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281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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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6 11:44:30 |只看該作者
話你知﹕呈述上訴 拗觀點不拗裁決
2011-09-06

【明報專訊】律政司申請將陳志雲案以「案件呈述(case stated)」方式上訴,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舉可讓控方就案中法律觀點爭拗,由上訴庭釐清並作出裁決,裁決將比下級法院(區院及裁判法院)的裁決更具約束力,但即使日後上訴得直,根據「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陳志雲等人並不會因此被改判有罪。

有大律師說,控方不能就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提出上訴,若控方認為法官就法律觀點裁決有誤,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另外,由於區域法院案件判決不會約束下級法院,若上訴庭接納控方提出的法律觀點,有關裁決將會為下級法院的法律觀點提供指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強調,由於原審法官就案件已作事實裁決,案件呈述只是釐清法律觀點,不會推翻事實裁決,被告不會因此被改判有罪。

http://www2.news.sina.com.hk/news/2/1/1/24281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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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6 11:45:12 |只看該作者
電視風雲  下集  開機: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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