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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地賣地條件 增設哺乳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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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8 14:08:0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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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定所有待售政府土地的新商業發展項目,都要設立育嬰間設施及哺集乳室。(資料圖片)

【本報訊】行政會議昨通過兩項政府方案,規定所有待售政府土地的新商業發展項目,尤其涉及辦公室處所、零售商店及食肆,賣地條件中必須加入提供育嬰間設施及哺集乳室要求。

政府發言人昨公布,關注到公共場所的育嬰間設施及工作間的哺集乳室數目不足,為顯示政府致力建立母乳餵哺的友善環境,有關部門將推行上述政策,並訂立詳細規定,包括育嬰室及哺集乳室的面積及數目;政府也會在新落成的政府處所增設母乳餵哺設施。

香港母乳育嬰協會主席梁凱庭歡迎政府做法,認為措施長遠有助增加公眾接受母乳餵哺。她希望更多僱主為在職媽媽着想,增設有關設施。

另通過20項安老服務建議

另一項獲通過的「安老服務計劃方案」有二十項建議,主要是優化社區的安老服務。該計劃推算去到二○二六年,資助社區照顧及院舍服務的名額分別會缺少一萬四千及一萬八千個,有需要以屋苑為本,興建更多長者地區中心。

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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