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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章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第61.181條 適用範圍
本章規定了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與等級的條件以及這些執照與等級持有人的權限和應當遵守的一般運行規則。
第61.183條 資格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a) 年滿 21 周歲;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c) 能正確讀、聽、說、寫漢語,無影響雙向無線電對話的口音和口吃。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能滿足部分要求的,局方應當在其執照上簽註必要的運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頒發的有效 I 級體檢合格證;
(f) 持有按本規則頒發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
(g) 在申請實踐考試之前,滿足本章中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飛行經歷要求;
(h) 通過了本規則第 61.185 條所要求航空知識的理論考試;
(i) 通過了本規則第 61.187 條所要求飛行技能的實踐考試;
(j) 符合本規則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相應條款的要求。
第61.185條 航空知識要求
除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僅增加型別等級的申請人不必參加理論考試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掌握下列適用於所申請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空知識,完成相應的地面訓練和理論考試:
(a) 與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權利、限制和飛行運行有關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b) 航行資料匯編、航行通告及咨詢材料的使用;
(c) 氣象學,包括天氣圖、氣象預報、氣象術語縮寫和符號,與鋒面有關的氣旋知識,識別臨界天氣狀態,通過鋒區和繞過復雜惡劣氣象區的程序,影響航空器活動的天氣條件,雲的形狀,結冰狀況和高空風,地形對氣象狀況和發展的關系及其對飛行操作的影響,氣象資料收集和傳播的方式方法,從地面和空中觀測天氣獲得氣象信息;
(d) 空氣動力學和適用於相應航空器的飛行原理,航空器動力裝置、各系統的原理和功能及其檢查、操作使用;
(e) 導航,包括航圖、無線電助航設備和區域導航系統的使用,導航的基本原理,計算方法,儀表飛行規則(IFR)條件下飛行,各種導航設施的使用及機載導航設備的操作;
(f) 航空器安全和高效的運行及空域系統內運行的規則和程序,包括飛行計劃和適合於儀表氣象條件下運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管制以及無線電通信程序,夜間和高空運行;
(g) 重量和平衡的計算和對飛行特性的影響;
(h) 飛行性能,包括性能圖表的使用以及超過性能限制的後果;
(i) 機動飛行操作程序和應急操作;
(j) 航空醫學知識;
(k) 載運貨物的程序,包括載運危險品;
(l) 人的因素;
(m) 航空決斷和判斷;
(n) 機組資源管理。
第61.187條 飛行技能要求
(a)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申請人必須針對下列航空器等級之一進行實踐考試:
(1) 飛機類別和單發級別等級;
(2) 飛機類別和多發級別等級;
(3) 旋翼機類別和直升機級別等級;
(4) 包含在(1)至(3)所列類別和級別等級中的一個航空器型別等級。
(b) 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實踐考試中,申請人必須在相應航空器上演示完成下列動作與程序的能力:
(1) 飛行前程序,包括機組飛行計劃的準備和空中交通管制飛行計劃的申報;
(2) 所有飛行階段的正常飛行程序和動作;
(3) 在正常、不正常、緊急情況下(包括模擬發動機故障)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程序和動作,至少包括起飛時轉入儀表飛行,標準儀表離場和進場,航路儀表飛行規則程序和導航,等待程序,儀表進近至規定的最低標準,中斷進近程序,儀表進近著陸;
(4) 與動力裝置、飛機各系統等設備故障有關的不正常、應急程序與動作;
(5) 機組失能和機組配合程序,包括機組成員職責分工、機組配合及檢查單的使用。
(c) 除本條(d)規定外,在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別等級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接受並記錄了由授權教員提供的針對所申請航空器型別等級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2) 由授權教員在申請人的飛行經歷記錄本上簽字,證明其已完成所申請航空器型別等級的訓練;
(3) 必須在真實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實施實踐考試。但是如果該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為不能在儀表飛行規則下運行,因此實踐考試沒有在儀表條件下進行,則該申請人只能獲得帶有“僅限於 VFR”限制的型別等級。
(d) 參加 CCAR-121FS 運行的駕駛員,申請在其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別等級或者申請帶有型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時,無需滿足本條(c)(1)和(c)(2)的要求,
但是必須由 CCAR-121FS 合格證持有人在其訓練記錄上簽字,證明其完成了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訓練大綱中相應航空器型別的機長訓練。
(e) 通過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實踐考試並獲得該執照的申請人,可以將其原駕駛員執照上與實踐考試所用航空器同一類別和級別的任何型別等級包含在其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並具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權利和限制。但是,如果原駕駛員執照上的型別等級具有“僅限於 VFR”的限制,則該限制應當帶入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中。原駕駛員執照上其他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可帶入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中,但應當註明僅具有原執照權限。
(f) 飛機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可以用於完成飛機類別、級別和型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訓練和實踐考試,但是所用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必須能夠代表相應型別或級別的飛機,並且是在經局方批準的訓練課程中使用的。
(1)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可以使用 C 級或者 D 級飛行模擬機代替飛機完成除飛行前檢查外的所有訓練和考試:
(i) 持有渦輪噴氣飛機一個型別等級的申請人,申請增加同一級別的另一個型別等級;
(ii) 持有渦輪螺旋槳飛機一個型別等級的申請人,申請增加同一級別的另一個型別等級;
(iii) 具有至少 2,000 小時飛行經歷時間,其中 500 小時是在與所申請型別等級相同級別的渦輪動力飛機上獲得的;
(iv) 具有至少 500 小時飛行經歷時間而且是在與所申請等級飛機同一型別的飛機上獲得的;
(v) 具有至少 1,000 小時飛行經歷時間而且是在至少兩個不同型別的飛機上獲得的。
(2) 不滿足本條(f)(1)要求的申請人申請增加等級時,可以使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進行訓練和考試。但是,下列動作和程序必須在飛機上完成:
(i) 飛行前檢查;
(ii) 正常起飛;
(iii) 正常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
(iv) 中斷進近;
(v) 正常著陸。
(g) 直升機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可以用於完成直升機級別和型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訓練和實踐考試,但是所用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必須能夠代表相應型別的直升機,並且是在經局方批準的訓練課程中使用的。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在申請渦輪動力直升機的型別等級時,可以使用 C 級或者 D 級飛行模擬機代替直升機完成除飛行前檢查外的所有訓練和考試:
(i) 持有渦輪動力直升機一個型別等級的申請人,申請增加另一個型別等級;
(ii) 具有至少 2,000 小時飛行經歷時間,其中 500 小時是在渦輪動力直升機上獲得的;
(iii) 具有至少 500 小時飛行經歷時間而且是在同一型別的直升機上獲得的;
(iv) 具有至少 1,000 小時飛行經歷時間而且是在至少兩個不同型別的渦輪動力直升機上獲得的。
(2) 不滿足本條(g)(1)要求的申請人申請增加等級時,可以使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進行訓練和考試。但是,下列動作和程序必須在直升機上完成:
(i) 飛行前檢查;
(ii) 正常起飛;
(iii) 正常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
(iv) 中斷進近;
(v) 正常著陸。
第61.189條 飛機駕駛員飛行經歷要求
(a) 除本條(b)和(c)規定外,飛機類別和級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申請人必須具有至少 1,500 小時的駕駛員飛行經歷時間,其中至少包括:
(1) 500 小時轉場飛行時間;
(2) 100 小時夜間飛行時間;
(3) 75 小時實際或者模擬的儀表時間,其中至少 50 小時是在實際飛行中的儀表飛行時間;
(4) 250 小時在飛機上擔任機長或者在飛行檢查員或飛行教員的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時間,其中擔任機長的飛行時間至少為 100 小時。該飛行時間至少包括:
(i) 100 小時轉場飛行時間;
(ii) 25 小時夜間飛行時間。
(5) 上述飛行經歷要求可以包括不超過 100 小時在飛機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訓練時間,但這些飛行模擬機和飛行訓練器必須是在經批準的訓練課程中使用的。
(b)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申請人可以將其在飛機或者直升機飛行手冊或相應運行規章要求配備副駕駛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飛行經歷時間計入本條(a)所要求的 1,500 小時飛行經歷時間中,局方可以在其滿足本條(a)所有條件後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但是如果其副駕駛飛行經歷時間按 50%計入總飛行經歷時間後,總飛行經歷時間不足 1,500 小時,局方將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 39 條的規定,在申請人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簽註“持照人不滿足 ICAO ATPL 航空經歷要求”。該申請人將副駕駛飛行時間按 50%計入總飛行經歷時間滿足 1,500 小時的要求後,局方將取消該簽註。
(c) 滿足本章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條(a)(4)中擔任機長至少 100 小時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但應當在其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簽註“持照人不滿足 ICAO機長航空經歷要求”。其機長飛行經歷時間達到 100 小時後,局方將取消該簽註。
第61.191條 直升機駕駛員飛行經歷要求
(a) 除本條(c)、(d)規定外,旋翼機類別直升機級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申請人,必須具有至少 1,200 小時作為駕駛員的飛行經歷時間,其中至少包括:
(1) 500 小時轉場飛行時間;
(2) 100 小時夜間飛行時間,其中至少 15 小時在直升機上;
(3) 250 小時擔任機長或者在飛行檢查員或飛行教員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時間,其中至少 100 小時是擔任機長的飛行時間;
(4) 200 小時在直升機上,包括至少 75 小時擔任機長或者在機長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
(5) 75 小時在實際或者模擬儀表條件下的儀表飛行時間,其中至少 50小時在空中完成,包括至少 25 小時在直升機上擔任機長或者在機長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
(b) 最多 25 小時在直升機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的儀表訓練時間可以計入本條(a)(5)要求的儀表飛行時間。
(c) 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申請人可以將其在飛機或者直升機飛行手冊或相應運行規章要求配備副駕駛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的飛行經歷時間計入本條(a)所要求的 1,200 小時飛行經歷時間中,並在其滿足本條(a)所有條件後可以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但是如果其副駕駛飛行經歷時間按 50%計入總飛行經歷時間後,總飛行經歷時間不足 1,000 小時,則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 39 條的規定,在申請人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簽註“持照人不滿足 ICAO ATPL 航空經歷要求”。該申請人將副駕駛飛行時間按 50%計入總飛行經歷時間滿足 1,000 小時的要求後,局方將取消該簽註。
(d) 滿足本章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條(a)(3)中擔任機長至少 100 小時的申請人,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但應當在其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簽註“持照人不滿足 ICAO機長航空經歷要求”。其機長飛行經歷時間達到 100 小時後,局方將取消該簽註。
第61.193條 增加類別和級別等級
(a) 飛機類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申請增加旋翼機類別直升機級別等級(具有航線運輸駕駛員權限),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足本規則第 61.183 條資格要求;
(2) 通過了本規則第 61.185 條要求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
(3) 滿足本規則 61.187(c)要求(如適用);
(4) 滿足本規則第 61.191 條適用的飛行經歷要求;
(5) 通過了本規則 61.187(b)要求的實踐考試。
(b) 旋翼機類別直升機級別等級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申請增加飛機類別和單發或多發級別等級(具有航線運輸駕駛員權限),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足本規則第 61.183 條資格要求;
(2) 通過了本規則第 61.185 條要求的航空知識理論考試;
(3) 滿足本規則 61.187(c)要求(如適用);
(4) 滿足本規則第 61.189 條適用的飛行經歷要求;
(5) 通過了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本規則 61.187(b)要求的實踐考試。
(c) 飛機類別的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持有人申請增加級別等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滿足本規則第 61.183 條中除(h)之外的其他資格要求;
(2) 滿足本規則 61.187(c)要求(如適用);
(3) 滿足本章適用的飛行經歷要求;
(4) 通過了所申請航空器等級的本規則 61.187(b)要求的實踐考試。
第61.195條 航線運輸駕駛員的權利和限制
(a) 航線運輸駕駛員可以行使相應的私用和商用駕駛員執照以及儀表等級的權利;
(b) 航線運輸駕駛員可以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航空器上擔任機長和副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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