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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對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闡述四點。
包括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及必經過程,若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有效的宣誓或拒絕宣誓,有關公職人員不得就職,亦不得享受相應待遇。
宣誓是莊嚴的聲明,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及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
另外,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的資格。
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有責任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符合今次人大釋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否則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Now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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