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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西安3月29日電(記者陳晨)29日上午,西安地鐵三號線問題電纜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處被告單位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3050萬元。被告人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偉被判處無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2月至7月,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先後與西安地鐵三號線8個標段施工單位簽訂低壓電力電纜供貨合同。被告人王志偉為降低企業生產成本,決定以不合格電纜冒充合格電纜向施工單位銷售,獲取非法利益。同時,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因產能不足、流動資金緊張等原因,還通過其他企業代為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纜,貼上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名稱、品牌、合格證後銷往西安地鐵相關施工單位。其間,被告人韓增永、趙誌剛、李慶、王堪吉、楊振東、張慶忠、張國玉明知陜西奧凱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纜,仍參與制定生產工藝、安排生產、出具合格證、對外銷售、支付資金等各個環節。
經審計,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銷售電纜所涉及的不合格電纜金額為38402300.23元,庫存待售不合格電纜金額為2291043.6元。
另查明,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被告人王志偉、趙志剛、韓增永、王堪吉向14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42.7萬元。被告人王志偉在擔任長江高科電纜代理銷售人員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3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5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志偉等8人在生產、銷售電力電纜過程中,通過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單位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志偉等4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王志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已構成行賄罪。
西安中院判決被告單位陜西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罰金人民幣3050萬元;被告人王志偉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單位行賄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150萬元;其余7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單位行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12年又3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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