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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14日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結束後,警方與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兩名便衣警在商場內遭示威者圍毆及用雨傘襲擊,其中一名便衣警受襲後左眼眶及鼻骨骨折,視力受損。3名男子事後被警方拘捕,他們今(4日)早在區域法院分別承認兩項暴動罪,案件押後至9月18日判刑,期間須還押看管。
3名被告分別是報稱侍應的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1歲)及中五學生李文謙(17歲)。3人承認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398號舖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梁及龔另承認於同日在該商場383號舖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3名被告原被控蓄意傷害兩名便衣警,但控方決定撤銷相關的兩項傷人罪。控方透露,梁過往有一項販毒案底,於2016年被判監42個月,本案案發時他剛剛出獄;另外兩名被告過往無案底。
案情指,當晚約9時45分,警員張歷恆和郭兆恒身穿便衣、穿警方黑衣背心、戴頭盔及手持圓盾,與同袍被調派到新城市廣場一期執勤,期間有軍裝警員被大量示威者用雨傘襲擊及拳打腳踢,有人將不明液體灑在地板上,導致軍裝警跌倒,有人將雨傘及硬物從高處擲向警員。
張向遇襲同袍施援時,遭至少20名示威者包圍,更被拳打腳踢及用雨傘等硬物施襲,歷時約1分鐘。而郭在混亂間與同袍走散,他想協助同袍時亦遭到示威者襲擊,在扶手梯上被至少10名示威者包圍,上層同時有不少示威者朝他衝下來,他被人從後推跌,拳手腳踢及用雨傘等物件襲擊,歷時約1分鐘。
媒體及閉路電視就拍到,首被告曾用雨傘襲擊張及腳踢他;次被告就向營救張的警員投擲雨傘,又他打郭的背部,更用雨傘刺郭至少5次;第三被告則不停用雨傘刺和擊打張多於20次。
3名被告當晚分別在沙田站及車公廟站搭港鐵離開,將軍澳警區情報組的警員由於在較早前執行情報職務時親身見過首被告,故熟悉他的外貌將他認出。3名被告先後於去年7月底至9月被捕。
張事後入院,其左眼眶、左上頜及鼻有骨折,其左眼有血腫,須接受手術,獲批241天病假,其左眼視野仍出現陰影及重影,現時仍在放病假及診斷中。
郭的傷勢則較輕,但頭皮有裂傷需縫3針,面、背及手腳亦有瘀傷及擦傷。他獲批42天病假後,已恢復正常警務工作。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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