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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披露任志強案細節︰貪污公款支付兒子「顧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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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0-12 23:27:3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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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強因犯貪污受賄等罪被判刑。

北京市華遠集團前黨委副書記、董事長任志強,因犯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罪罪成,上月22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囚18年。官媒周日(11日)披露案件細節,指任在華遠集團內一人獨大,令華遠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又貪污公款約497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5823萬港元),其中3640萬元(約4260萬港元)支付兒子的「財務顧問費」。

據報道,任志強在1993年起被任命為華遠集團總經理,後擔任華遠董事長,作為華遠「一把手」近20年,擁有説一不二的話語權,為他肆意貪腐奠定基礎。

在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間,任志強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某信托公司貸款過程中,夥同其子余某、時任財務總監焦某等人,在余未實際提供中介服務下,向其支付2340萬元(約2738萬港元)服務費。後余、焦等人更以虛假「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的手段,以「財務顧問費」名義非法佔有華遠置業資金2340萬元。

在2014年時,因貸款利率下調,華遠再次從昆侖信托公司續貸13億元。余某得知後,再利用其父任志強的職務便利,再次索取「中介費」。任為了幫兒子掙錢,通過焦某簽訂虛假鋼筋供貨合同的手段,以「鋼筋款」名義非法佔有華遠1300萬元(約1522萬港元),並支付給余某。

對此,焦某事後供稱,她曾明確告知任志強,華遠從沒給服務費的先例,且余未參與洽談及融資過程,但任仍同意支付。

任志強除了夥同兒子非法佔有巨額公款外,他在2009年至2010年期間,更讓財務人員將其1334萬元(約1561萬港元)超限薪酬在公司掛賬,逃避上交義務,並於2015年退休後才將其非法佔有。

另任志強從2002年9月起,3次利用職務便利,無視法律法規,非法挪用公款合共6120萬元(約7162萬港元),其行為已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任志強任職期間,又濫用職權致國有控股企業遭受1.167億元(約1.37億港元)損失,其中華遠損失5378萬元(約6294萬港元),任則從中獲利1941萬元(約2271萬港元)。
此外,任志強在2004年至2014年期間,又利用職務便利,為設備供應商趙某的公司提供幫助,先後收受趙某某代為支付的房屋裝修款共計約125萬元(約146萬港元)。

內地官媒總編輯周一(12日)在社交平台發文稱,任將國企與兒子發生關聯交易,存在構成經濟犯罪的巨大風險;又批評任因自信、傲慢,想在政治出風頭,卻又看重法律上高風險的經濟利益。他奉勸搞政治對抗的人,必須清心寡欲,更不能貪戀錢財。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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