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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小雄被判即時監禁。
地盤工人偕其他人向旺角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後當場被捕,他早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稱是受人指使犯案,今(29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0個月。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香港警察是重要的法治機關,被告的行為乃挑戰法治,任何人參與襲擊警察及警署均屬非常嚴重罪行,實屬加刑因素。
21歲被告林小雄,承認於去年10月14日在香港旺角警署外,連同黃臨福與他人企圖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內地出生後隨家人移居到港,並隨父於地盤工作。他與女友已有一子,惟關係卻不獲雙方父母接納,事發前女友及孩子更無故被帶走,他因此受困擾及思緒混亂,致做錯判斷而犯案。
辯方強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因仇恨警方或因政見而犯事,他只表示犯案非因金錢誘使,但不願說明理由。辯方亦呈上一份報告,顯示被告智力較一般人低,但亦可能與其受教育程度不高有關。辯方重申被告乃受人指示犯事,涉案汽油彈及裝備亦由他人提供,請求輕判。
法官判刑時指縱火為嚴重罪行,且汽油彈是非常不穩定及危險,可造成重大財物損毀及人命傷亡。而被告與其他暴徒有計劃及預謀地向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又戴上頭套等欲增加警方追查難度,情節非常嚴重。而警署正門在較早前已遭人投擲汽油彈縱火,被告所參與的計劃可算是對警署的第二波襲擊。
法官續指,雖然被告犯案時仍算年輕,但案例指出此因素對比起控罪的嚴重性及公眾利益,實屬微不足道,法庭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惟考慮到被告認罪、投擲的汽油彈沒有釀成火警,亦沒有造成財物損毀或人命傷亡,遂判他監禁40個月。
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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